证券的合同(集锦15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证券的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证券的合同(集锦15篇)

证券的合同1

一、证券市场是高风险市场,投资者既可能通过证券投资而获取收益,亦可能因证券投资而遭受损失;

二、本协议含有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营业部免责条款,凡因免责条款约定的事由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营业部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建议投资者在充分了解证券市场风险及本协议免责条款含义后再谨慎考虑,决定是否投资证券市场并与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营业部签定本协议。 免责条款

一、您无条件同意以下免责条款,同时本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投资者申请证券交易委托代理业务,因提供的资料不实造成的损失;

三、投资者因证券帐户丢失、密码泄密、操作不当所造成的损失;

四、本公司电脑网络系统发生故障,公司负责及时修复,但因网络系统发生故障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

五、因地震、火灾、台风、洪水、战争、政府行为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不可预测因素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信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投资者的经济损失;

六、行情数据来自专业的证券机构,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即时性和稳定性;本公司提供的资讯仅供参考,投资者据此进行的投资活动所招致的损失;

七、超出本公司控制范围的事件所造成投资者的损失;

八、投资者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乙方: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甲、乙双方依《证券法》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有价证券买卖及相关业务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开户1、甲方在委托乙方进行证券买卖活动前,必须填写详细的开户资料,同时还必须出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原件和复印件。甲方可选择预留一至两个银行提款帐号,以备日后提款时专户出款。

甲方开户时须预留交易和保证金存取两个密码为将来交易、提款等活动之用;如甲方为机构,则还须另行预留印鉴(工商营业执照、印鉴)。

2、在乙方开户的投资者必须办理沪市全面指定交易手续。办理指定交易手续时,投资者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上海股东卡,并签定“上海指定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第二条 代理甲方如授权他人代理证券开户、买卖、交割、转托管、提款等行为,则必须开具《授权委托书》,写明代理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代理事项、权限,并由双方签名盖章。同时必须带齐代理人与授权人的身份证及授权人的证券帐户卡。

第三条 买卖委托甲方在乙方开户后,自动享有柜台委托、电话自动委托、小键盘自助委托、pda、手机短信息、wap方式等委托方式。随着乙方新业务品种的开展,乙方提供的新委托方式视同甲方当然采用,如甲方需排除乙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中的任何一种,应进行特别声明。

甲方进行当面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有权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身份证、证券帐户卡。乙方在审核后,方才执行其委托指令。甲方使用其他委托方式进行交易时,甲方输入或使用的信息必须与预留的信息相符,否则,乙方工作人员或电脑程序将拒绝执行其委托指令。甲方的所有委托均于当个交易日有效。

确认甲方的委托方式有效、合法后

,乙方应及时执行甲方的委托指令。如甲方需变更指令,则只在乙方确认指令尚未执

执行时方可为甲方办理变更手续。

如果甲方未依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委托,则委托无效。

第四条 清算交割1、 甲方在委托后可向乙方查询是否成交,如有疑问,须在五个交易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查询。原始委托交易记录或凭证和对帐单为最终核查的依据。如甲方未按上述规定确认,按已确认处理。

2、 甲方在营业时间可随时要求乙方提供对帐单(交割单),但不以此作为确认成交的前提条件。

交易费用乙方对甲方委托的一切买卖,根据证券交易有关业务规定收取手续费及代扣印花税等,乙方不另收其他费用。

第五条 分红、派息、配股、保证金计息1、 乙方将甲方应得的分红派息等自动划入甲方的“保证金户”和“证券帐户”内,除签定代理配股协议外,甲方必须自行在有效期限内办理配股缴款手续。

2、 甲方保证金余额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储蓄利率计算。乙方为甲方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六条 保证金提取甲方可以选择乙方提供的以下方式提款:

[1]凭身份证和股东卡在乙方柜台输入保证金密码取款:提款时须提供有权人

的身份证、证券帐户卡、保证金帐户卡原件,同时输入相符密码。取款时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

[2]选择银行专户出款:提供有权人的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填写保证金转入银行专户(如存折)的转帐单,同时输入相符保证金密码。若甲方为机构还需提供预留印鉴,据此乙方将甲方的保证金转入银行专户后,甲方在银行办理取款。

[3]通过电话自动转帐系统或电话银行系统进行自动转帐操作:使用本方式提款须另行签署有关申请文件。当日转出现金超过___万元的,须提前一个交易日预约。

…………

第七条 银行名称帐号名称存折帐号

第八条 挂失、解挂、冻结、解冻1、 甲方的有关证件、资料、密码遗失或被窃,有权人应及时向乙方申请办理挂失,因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致责任或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甲方可适时申请解挂,解挂时须提供有权人的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原件。

2、 乙方可根据有权人申请、甲乙双方有关协议、或法律许可的司法及证券主管机关的要求对甲方帐户实行冻结、解冻等操作。

第九条 甲方声明与保证1、 甲方保证遵守有关部门关于证券买卖及相关业务的规定。

2、 甲方确认本协议文本,并接受本协议所规定的全部条款;同意其后所进行一切委托及有关业务活动均受本协议之约束;对本协议内容完全明白和认可,并在明白和认可后签定本协议。

3、 甲方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使乙方遭受的损失,乙方对甲方帐户中的证券、价款享有扣留权。

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一切资料皆为完整、真实、准确及有效的,并同意乙方在开展业务时有权使用此等资料,直至收到甲方书面通知有关任何变更为止。资料如有错误或变更,甲方保证立刻通知乙方,否则后果自负。

甲方明白证券买卖具有风险,即除可获利外,亦可能蒙受损失。甲方确认其所下达的所有证券买卖指令根据自身判断作出,同意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甲方自身承担。

甲方同意因人力不可抗拒或不可预测因素引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乙方特别声明1、当甲方临柜委托乙方办理证券买卖及相关业务,如:办理转托管、提取保证金等,乙方皆遵守由其工作人员查验有关证件后再由电脑核实密码的两个顺序不可颠倒的程序。甲方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如果乙方执行了甲方的委托指令,让甲方提取了保证金,即表明乙方已按程序查验了相关证件并且表明甲方已输对了密码。甲方认可乙方查验“人证”是否相符,“证证”是否相符,对于甲方证件被伪造或冒用及甲方密码泄露而引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通过自助委托系统或自动转帐系统进行证券买卖及相关业务的,包括电话自动委托、小键盘自助委托、远程可视电话委托、internet网上交易、电话银行系统自助转帐等,任何人凭甲方自行设定的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提款,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的有效委托,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 除非经甲方同意、法律许可司法及证券主管机关的要求,乙方不得擅自泄露甲方的委托事项及开户资料。

4、 若因电脑通讯系统发生故障或不可抗力事故以及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保证尽快采取其他方法使交易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其他补充条款

第十二条 附则1、本协议经甲方和乙方签字后生效。

2、若乙方欲补充或修改非原则性的条款,则将新的内容于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甲方,甲方应在公告或收到通知后50日内及时到乙方柜台办理相应手续。否则,视为甲方同意接受新的内容,并将其作为协议的一部分。

3、甲方申请销户,或乙方通知或公告通知甲方销户时,协议终止。

4、本协议受国家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之约束。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和金融惯例办理。

5、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以不知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而推诿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6、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约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_________(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邮编及通讯地址:__________ 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证券帐户卡:深圳__________上海__________

乙方: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证

券营业部(盖章)

经办人:______年 月 日

证券的合同2

会员: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甲方就证券投资,委托乙方提供投资咨询顾问服务事项,经双方同意签定合同约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咨询服务的范围及方式(一)乙方提供甲方有关证券投资研究分析或建议服务;(二)就本合同规定的咨询内容应以下列方式提供有关的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1.以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关的研究分析意见或报告(约定方式含电话、手机短信、传真、e—mail)。于营业时间内接受甲方机动性咨询。

第二条咨询合约期间付费方式(一)会员制1.短信会员_______/季送_______个月;2.金卡会员_______/季送_______个月;3.贵宾会员_______/季送_______个月,若因大盘背景不佳,乙方操作保守。乙方向甲方承诺在服务期内至少为甲方创造_______倍于其所交付相应级别会员会费的盈利,否则将免费延期,直至达成此项承诺为止。合同资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甲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同时,以现金或汇款方式支付给乙方。(二)提成制乙方向甲方收取每笔盈利部分的_______%做为该笔操作咨询费用,若甲方严格按照乙方所指导的操作产生亏损,将由下笔操作盈利部分补足亏损后再行提成。

第三条乙方及其从业人应本着善良管理人之责任处理受托事务,除应遵守主管机关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外,并应确定遵守下列事项(一)不得收受甲方资金,代理从事证券投资行为;(二)除法令另有规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对因委托关系而得知甲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个人情况,应保守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

第四条甲方在签订合同前已详细阅读本合同书的内容,并了解及同意以下事项(一)甲方是基于独立的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二)甲方的证券投资行为,是甲方与证券发行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经纪商间的关系。乙方仅是提供证券投资的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不代理甲方决定或处理投资事务;(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信息传送中断与错误,乙方不负此责任;(四)甲方不得将乙方所提供的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泄露予任何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共享;(五)甲方投资证券所产生的利益及风险悉由甲方自行享有与负担。

第五条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按照_________________执行,有效时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共计_______个月。

第六条合同经双方共同协商,因法律政策法规原因产生的变动,应对书面形式进行修改。

第七条合同终止与违约责任(一)立合同双方书面同意终止本合同时,合同得以终止;(二)如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终止,甲方有权请求乙方退还扣除已使用咨询时间成本后剩余的费用;(三)合同终止时,因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所必要的传输出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与已缴税费由甲方负担,乙方将从退还的咨询报酬中扣减或向甲方请求给付;(四)甲方一签定合同,乙方即预收全额咨询费,并出具收据。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办理。

第九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正式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为凭。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日: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的合同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先生(或女士,下同)

上海永达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客户名}(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甲乙双方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股票推荐业务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乙方向甲方交纳_____元资金,甲方协助乙方在_____个交易日内总获利达到____%利润、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荐股机密,乙方应严格做到保密甲方提供的所有荐股资料,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荐股资料而使甲方商业利益、信誉受到损害、

三、乙方在接受甲方提供的荐股机会时,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具体介入、抛出股票时间价格实施,确实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失后果自负!甲方不做任何赔偿、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介入、抛出股票时间价格必须提前三十分钟以上通知乙方、

五、违约责任:

1、合作双方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利益受到损失的,受损方除可立即单方面解除合作关系外,还可提出_____万元的经济赔偿要求、

2、如因甲方没有协助乙方达到利润要求造成乙方损失应退还所有会员费用,同时赔偿乙方损失(赔偿事宜如下:100万以下(含100万资金量)做全额赔偿,100万元以上资金赔偿90%、按交易明细清单上的数额为准)、

六、争议处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受损方可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

七、本协议到期后,双方认可不再延长,可自然终止、

八、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九、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签署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证券的合同4

甲方:上海证券交易所

乙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固定收益平台”)交易的顺利进行,维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丙方参与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本协议及甲方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条丙方参与固定收益平台各类证券交易的结算,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登记结算暂行办法》、本协议、乙方的其他规定以及丙方与乙方签订的资金结算协议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丙方如为一级交易商,签署本协议即为明确授权甲方、乙方在其做市证券账户内当日可用于交收的国债出现不足时,于固定收益平台当日现券交易结束后,通过固定收益平台实行隔夜回购,自动就该不足部分进行补券。

第四条丙方签署本协议,即为明确授权甲方、乙方将其证券账户内的国债(包括交易商存量国债和当日净买入的国债),自动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及本协议规定的隔夜回购中的补券券源,当日已经申报作为质押券的现券除外。丙方可向固定收益平台申报其特定证券账户不参与隔夜回购。

第五条固定收益平台于每一交易日下午二时,统计当日各签署《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主协议》的交易商授权证券账户中国债的持有净额,以及一级交易商做市证券账户内当日可用于交收的国债不足的数额。对于该不足部分,固定收益平台将自动以匿名、零利率、一个交易日到期为条件通过隔夜回购进行补券。丙方授权证券账户内的国债,按照数量从大到小的顺序作为补券券源。

第六条隔夜回购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交收”,两次结算交收均由乙方提供净额担保交收。

第七条丙方如为一级交易商,国债付息登记日,本平台不对其做市证券账户内的不足券源通过隔夜回购进行补券处理,丙方应在此前自行补足相应国债。

第八条丙方违反本协议的,按甲方、乙方有关业务规则处理。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协议经三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名称:上海证券交易所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证券的合同5

甲方(委托方):

真实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乙方(受托方):

真实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在证券市场上发展,本着"资源共享、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如下: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的账户(资金账号: ;上海证券帐户号: ,深圳证券帐户号: 户名: ,下称委托账户)内的资产总计人民币(大写: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 进行资产管理,资金卡由甲方保管。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此笔委托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委托期限为 年。

第三条 甲方保证委托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向乙方垂询投资情况,了解目标公司的投资可行性;

2)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合理的操作建议,双方经沟通协商确认是否采用该建议,甲方不得转出资金以及进行买卖操作或干预乙方投资策略;

3)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促使交易顺利进行;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投资资金做全权操作;

2)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提出的在合理的范围内疑问作出回答;

3)乙方有义务于每年末向甲方汇报甲方帐户市值情况。

4)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操作建议和投资方向;

3、资产委托期限内,甲乙双方均无权单方对本协议中有关的资金账户进行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或转出资金、证券等资产转移行为。

4、甲方委托乙方操作的资金在协议期内甲方不能提取,以保证协议的实施。乙方负责甲方帐户的全权证券交易操作,甲方在协议期内不能干预乙方操作。为保证乙方的操作独立性,乙方会在获得交易密码之后对交易密码进行修改。甲方不得自行在证券公司修改交易密码,如甲方私自修改交易密码,而发生不能保证乙方独立操作的情况,乙方不承担投资亏损的责任。

5、甲方如需要了解帐户市值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其通知后应当提供书面的市值状况。

第五条 保密义务:

1、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投资报告书、研发资料和详细居住地址有保密义务;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投资对象、交易记录、研发资料向第三方泄露;

3、乙方对甲方的资金、交易记录、委托理财的操作情况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委托方式与结算委托方式:

1、委托期满后,如果利润率为正,甲方付给乙方利润部分的25%作为管理费。

如果委托期满后未产生利润,反而形成亏损, 则乙方根据所签合同的委托期限承担不同责任:

(1)若所签委托资产管理期限为1年,乙方不承担亏损责任,但可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继续管理资产,直至产生盈利。

(2)若所签委托资产管理期限为2年,乙方承担亏损超过30%的部分。

(3)若所签委托资产管理期限为3年,乙方承担亏损超过20%的部分。

2、乙方在甲方的委托期满后,如产生盈利,乙方向甲方收取双方约定的管理费用,乙方向甲方通知最终管理费数,甲方在委托理财协议终止的三天之内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甲方向乙方汇款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由银行出具的汇款证实书复印件,作为其已经汇出的证明。

3、利润定义:利润=期末总资产- 期初总资产

利润率=利润/期初资产*100%

4、甲乙结算金额精确到百元,不足百元的部分舍去不计,付款手续费由付款方支付。

第七条 提前终止协议:

1、协议期内,如果投资期限已满1年且利润率大于100%,双方均有权终止协议,并按本协议第六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结算后,可重新签定协议,满足提前终止协议条件而终止本协议的不被视为违约。

2、在委托期间,甲方不满足提前终止协议条件而单方面提前中止委托协议的,将被视为违约。如果此时利润为正数,甲方付给乙方利润的30%作为管理费;如果利润为负数,乙方不承担任何损失。因提前中止协议而造成委托资产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3. 在委托期间,乙方不满足提前终止协议条件而单方面提前中止委托协议的,将被视为违约。如果此时利润为正数,甲方付给乙方利润的20%作为管理费;如果利润为负数,乙方承担因提前中止协议而造成委托资产损失的全部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在协议有效期内,若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终止协议,终止协议方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十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十日内向对方提供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的解决条款处理,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在协议有效期限内,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协议文本中的各项条款,除满足提前终止协议的条件之外,不得无故终止协议,否则将由协议终止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对方由此引起的相关经济损失。

2、出现不可预测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运做,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3、如果甲方违反保密条例,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视甲方为违约。

4、本协议由乙方终止后,乙方对甲方理财资金不享有盈利和不承担亏损;

5、由于甲方的原因须终止协议,乙方可以享有盈利和不承担亏损;

第十条 补充和变更

本协议可以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由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延迟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予以解决。如果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四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一份。

第十五条 提 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协议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协议的的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联系人:zz

联系电话:

e-mail:

证券的合同6

一、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_________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中的含义为:

1.“信息公司”、“甲方”:指______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2.“数字证书服务”:指________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借助互联网技术为用户提供的使用数字证书的网络业务等服务。

3.“用户”、“乙方”:指自愿使用________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的机构和个人。

4.“本协议”:指《________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服务协议》。

二、用户权利及义务

1.在申请数字证书时,须向信息公司提供真实、准确的用户资料,当用户资料变更时应及时办理用户资料更新手续否则应对未及时更新用户资料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合法登录信息公司网站及使用其各项服务,不得利用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进行任何不利于交所、信息公司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3.妥善保管申请的数字证书、密码,保证无论是将之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因遗失、泄密等原因而被他人使用,均视为本人使用,并对使用所申请的数字证书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如发现交所或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出现安全漏洞,应立即通知交所或信息公司。

5.不以与其他第三人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给信息公司网上服务款项。

6.应在信息公司规定时间内交纳数字证书服务的费用。

7.应配合信息公司实施的数字证书服务变更。

8.有权享受本协议约定的数字证书服务,有权在信息公司提供的数字证书服务项目中选择和变更自己所需要的服务。

9.有权对信息公司的数字证书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投诉。

10.理解交所和信息公司已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用户资料和网上服务业务的安全,但网上服务存在且不限于下列风险,并愿意承担该风险和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损失:

(1)互联网是全球性公共网络,并不由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是不完全确定的。互联网本身并不是一个完全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

(2)如果用于证实用户身份的数字证书和密码被窃取,他人有可能仿冒用户身份在互联网上办理网上服务业务;

(3)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但他们并不一定能够了解该数据的真实内容;

(4)在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它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错误,从而使得网上服务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三、信息公司权利及义务

1.按照国家许可的资费标准,向用户收取本服务协议提供的数字证书服务的费用。保留在国家许可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保留对数字证书服务的服务功能作出调整的权利,以确保数字证书的服务质量。

3.本协议终止后,___________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有权终止用户数字证书的使用权。

4.应依法保护数字证书用户的用户信息和数字证书使用权,但下列情况除外:

(1)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2)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3)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4)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5)为维护交所和信息公司的合法权益。

5.应向用户公布数字证书的服务项目及资费标准,并以多种方式为用户交费提供方便。

6.应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和障碍申告等服务。应采取多种方式认真受理用户投诉。从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应在______日内答复用户。

7.应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进行用户满意程度测评,听取用户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改善服务工作。

8.因数字证书发展或数字证书技术的需要,实施数字证书服务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用户。

9.因数字证书发展或数字证书技术的需要,必须变更已发放给用户使用的数字证书时,应提前______日通知用户。

10.在用户申请并拿到数字证书后,按照网上服务系统所提供的功能向用户提供服务。

11.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等主观原因需暂停网上服务,应当事先通告。

12.将用户在交所、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的数字证书视作用户进入交所、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办理相关业务时确认用户身份的有效依据。

13.有权增加、减少、中止或撤消网上服务种类,并提前公告。但由于增加、减少、中止或撤消网上服务种类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4.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上服务而无需通知用户:

(1)用户提供的注册资料不真实;

(2)用户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15.交所、信息公司不担保网上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网上服务不会中断。

四、协议修改

如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调整,信息公司有权根据该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一旦条款内容发生变动,信息公司应当在相关的网页履行提示或公告义务。

五、法律管辖

1.网上服务同样受相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信息公司有关业务规定约束。如有未尽事宜,应依照交所、信息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指南办理。

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3.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违约责任

在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七、通知和送达

本协议项下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重要页面公告、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八、可分性

若本协议其中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后,该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用户与信息公司双方各保留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的合同7

会员: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甲方就证券投资,委托乙方提供投资咨询顾问服务事项,经双方同意签定合同约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咨询服务的范围及方式

(一)乙方提供甲方有关证券投资研究分析或建议服务; (二)就本合同规定的咨询内容应以下列方式提供有关的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

1.以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关的研究分析意见或报告(约定方式含电话、手机短信、传真、e-mail)。 于营业时间内接受甲方机动性咨询。

第二条咨询合约期间付费方式 (一)会员制1.短信会员_______/季?送_______个月;

2.金卡会员_______/季?送_______个月;

3.贵宾会员_______/季?送_______个月,若因大盘背景不佳,乙方操作保守。乙方向甲方承诺在服务期内至少为甲方创造_______倍于其所交付相应级别会员会费的盈利,否则将免费延期,直至达成此项承诺为止。合同资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甲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同时,以现金或汇款方式支付给乙方。

(二)提成制乙方向甲方收取每笔盈利部分的_______%做为该笔操作咨询费用,若甲方严格按照乙方所指导的操作产生亏损,将由下笔操作盈利部分补足亏损后再行提成。

第三条乙方及其从业人应本着善良管理人之责任处理受托事务,除应遵守主管机关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外,并应确定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得收受甲方资金,代理从事证券投资行为;

(二)除法令另有规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对因委托关系而得知甲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个人情况,应保守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

第四条甲方在签订合同前已详细阅读本合同书的内容,并了解及同意以下事项

(一)甲方是基于独立的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

(二)甲方的证券投资行为,是甲方与证券发行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经纪商间的关系。乙方仅是提供证券投资的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不代理甲方决定或处理投资事务;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信息传送中断与错误,乙方不负此责任;

(四)甲方不得将乙方所提供的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泄露予任何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共享;

(五)甲方投资证券所产生的利益及风险悉由甲方自行享有与负担。

第五条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按照_________________执行,有效时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共计_______个月。

第六条合同经双方共同协商,因法律政策法规原因产生的变动,应对书面形式进行修改。

第七条合同终止与违约责任

(一)立合同双方书面同意终止本合同时,合同得以终止;

(二)如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终止,甲方有权请求乙方退还扣除已使用咨询时间成本后剩余的费用;

(三)合同终止时,因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所必要的传输出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与已缴税费由甲方负担,乙方将从退还的咨询报酬中扣减或向甲方请求给付;

(四)甲方一签定合同,乙方即预收全额咨询费,并出具收据。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办理。

第九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正式生效。 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方各执壹份为凭。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日:___________________

注意事项: 股市行情波动起伏,为确保会员利益,提高股务质量,请所有会员每天上午_____:_____—下午_____:_____务必打开手机,因为我们可能通知您买卖股票。如果执行完我们的操作指令后,请尽快回复短信或来电告知我们具体的操作结果以便我们能及时跟踪服务,确保您的利益。

汇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汇款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的合同8

甲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证券帐号:_________

资金帐号:_________

股票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有价证券网上买卖业务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本协议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约束,亦受深、沪证券交易所得业务规则、办公、规定的约束。

二、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行情分析、委托下单。并应具备网上交易所必需的设备,同时应对网上交易的规则全面了解。

三、甲方保证向乙方所提供的股东帐号、身份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如资料虚假或存在错误成份,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四、乙方在保障甲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尽可能提供准确、及时的行情及咨询信息。

五、乙方依法对甲方的有关交易资料保密。

六、甲方需安全保管并经常修改交易密码及其他身份认证信息。若他人依据甲方密码进入系统所进行的委托,视为甲方的有效委托,其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网上证券委托买卖合同样本)

七、甲方使用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委托和保证金划拨时,均以乙方电脑记录为准,甲方对其操作结果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因不可预测因素或不可抗力(如地震、火灾、停电、电脑系统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侵入等原因)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八、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网上证券买卖揭示书》,甲方应清楚地认识到使用网上证券交易系统可能遭受的风险,并明确全部承担该种风险。

九、甲方不得利用技术或其他手段攻击乙方网络,破坏乙方系统,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乙方或其他方的损失。

十、由于重大政策变化、不可抗力或者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突发事故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该项风险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向乙方追究任何责任。

十一、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当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应提请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定。

十二、本协议与《委托证券交易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约定的,适用《委托证券交易协议书》的约定。

十三、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人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书。但本协议的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甲方销户后本协议自动终止。(网上证券委托买卖合同样本)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证券的合同9

甲方(债券发行方):__________ 乙方(债券承销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采用招投标方式发行“__________金融债券(以下简称债券),负责债券招投标发行的组织工作;乙方自愿成为该种债券承销商,承诺参与投标,并履行承购包销的义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债券种类与数额

本协议项下债券指甲方按照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债券发行计划采用招投标方法发行的债券。甲方根据其资金状况,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分批确定发行数量。乙方承销数量包括中标数量和承销基本额度。

第二条 承销方式

乙方采用承购包销的方式承销该债券。

第三条 承销期

每次债券承销期由甲方在债券发行公告和/或发行说明书中确定。

第四条 承销款项的支付

乙方应按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将债券承销款项及时足额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异地承销商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划款,同城承销商以支票方式支付。

甲方指定账户指定以下账户为唯一收款账户: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发行手续费的支付

甲方按乙方承销债券总额的一定比率(由甲方在发债说明书中确定)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该笔费用由甲方在收到乙方承销款后十个营业日内划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六条 登 记托管

债券采用无纸化发行,中XX公司(以下简称中XX公司)负责债券的登记托管。

第七条 附属协议

甲乙双方均认可,通过债券招标系统在招标期间按规定格式传送和给出的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均为本协议项下附属协议。

第八条 信息披露

一、甲方应于每次债券发行前向承销人提供招投标办法和发债说明书,并于招投标结束后发布发行公告;

二、甲方应在发债说明书中公告每次债券发行的发债条件和发债方式;

三、甲方应在发债说明书中公布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四、甲方应按年披露其财务状况及其他有关债券兑付的重要信息。

第九条 甲方权利义务

四、甲方的权利如下:

1、甲方有权按债券发行条件和乙方承销额向乙方收取债券承销款项;

2、在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下,甲方可在债券招投标发行额度内确定乙方的基本承销额度,全体承销商的基本承销额度总额不超过发行总额的___%,并在承销团成员之间等额分配;

3、债券发行的招投标条件、程序和方式等由甲方确定;

4、按照国家政策,自主运用发债资金。

五、甲方的义务如下:

1、甲方应依约履行归还本息的义务,不得提前或推迟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2、甲方应按债券发行条件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

3、甲方保证其采用的发债方式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保证对全体承销商给予同等待遇;

4、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披露信息。

第十条 乙方权利义务

六、乙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参与每次债券发行承销投标;

2、向甲方收取其持有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兑付本金时向甲方收取兑付手续费;

3、有权向认购人分销债券;

4、按甲方的发债条件取得发行手续费;

5、可获得承销期内(发行起始日至缴款日之间)分销认购款的暂存利息;

6、有权参加甲方举行的发行预备会议,有权获得甲方招投标发债的所有应依法公告的信息。

7、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在同业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甲方参与同业债券交易时,乙方可与甲方进行对手交易。

8、有权无条件退出承销团,但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

七、乙方的义务如下:

1、应以法人名义参与债券承销投标;

2、应按时足额将债券承销款项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3、应按债券承销额度履行承购包销义务,依约进行分销;

3、应严格按承销额度分销债券,不得超冒分销;

如甲方在招投标发债中确定了每个承销商的基本承销额度,乙方应承担该基本承销额度的承销义务。

乙方有义务按甲方确定的招标方式和发行条件参与债券发行投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乙方应将发行经办部门、人员授权或变更等情况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和中XX公司。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能依约支付承销款项,则应按未付部分每日万分之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未付款部分和违约金甲方可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其他债券的本息中扣除;缴款逾期天以上的,甲方可取消乙方未付款项部分的承销额度,乙方自动丧失承销商资格,但对已承销的债券仍应按本协议承担义务;乙方如借承销债券之机超冒分销债券,超冒分销部分甲方不予确认,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单方面终止其承销商资格的的权利;甲方如未依约履行债券还本付息义务,则应按未付部分每日万分之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如未按发债条件承担分配的基本承销额度,或连续三次不参与投标或未按规定进行有效投标的,则视为自动放弃承销商资格。

第十二条 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如本协议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一致时,甲乙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在承销结束日前的任何时候,如发生政治、经济、金融、法律或其他方面的重大变故,而这种重大变故已经或可能会对甲方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发展前景以及本次股票发行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则乙方可决定暂缓或终止协议。

第十四条 附则

八、本协议项下附件包括:

1、发债说明书;

2、债券发行办法;

3、甲方出具的招标书

九、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其他补充协议。本协议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本协议正式文本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

十一、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二、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年发行的债券。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证券的合同10

基金发起人:_________

基金管理人:_________

基金托管人:_________

目录

一、前言

二、释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销售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九、基金的投资

二十、基金的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八、业务规则

二十九、违约责任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三十、争议处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以下称"本基金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0.《试点办法》:指xx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_________银行;

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8.《公开说明书》:指《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1.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4.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6.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1.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33.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34.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5.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3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_________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

4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总经理: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

存续期间:_________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总经理: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

存续期间:_________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

存续期间: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12.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8.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它基金合并;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更换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公众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要求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自履行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银行监管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但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资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_________。

(三)基金投资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运用增强型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和数量化风险管理,在对标的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上力求取得高于指数的投资收益率,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设立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三)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_________元,追加认购不得低于_________元。

(四)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_________%。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资产。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六)基金认购的规定

关于本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发行公告中规定。

(七)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在全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八)认购的程序和方法

1.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行公告。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与过户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成立

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净认购金额超过_________亿元并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_________人。

2.基金管理人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三)基金募集失败

1.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募集失败。

2.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天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达不到_________人,或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达不到_________人,或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赎回的最低份额为_________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_________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_________%,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_________%。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详细的申购费率可参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详细的赎回费率可参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的75%用于注册登记费及相关手续费,25%归基金资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调整实施前3个工作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七、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4.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6.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7.如因注册登记人的过错而造成持有人损失的,该损失的赔偿责任应该由注册登记人承担;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运用增强型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和数量化风险管理,在对标的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上力求取得高于指数的投资收益率,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理念

以指数化投资分享中国经济的发展成就,以适度增强实现对标的指数的适度超越。

本基金认为,中国经济增长将保持持续稳定的向上发展态势,为指数投资获取长期稳定收益奠定了良好的宏观经济基础。本基金力求通过充分的分散化投资实现非系统风险的有效降低和流动性的提高,并以深入的基本面研究为基础,通过适度增强的投资方法,力求取得高于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率,为投资者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和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带来的长期收益提供良好的机会。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以道琼斯中国88指数为标的指数。

道中88指数是第一个由全球指数编制机构道琼斯公司为中国大陆股票市场编制的指数,由道琼斯中国指数中按照自由流通市值和交易流动性综合排名的前88名家上市公司构成。为了准确代表投资者可实际交易的股票数量,道中88指数为挑选成份股而计算自由流通股本时,排除了持股超过整个市值5%的个人、其它公司以及政府持有的股份。道中88指数每季度进行一次成份股的调整,同时道中88指数成份股缓冲区的建立将适当保证道中88指数具有较低的指数换股率。道中88指数以人民币元计算,基期均为1993年12月31日,基数定为100。

(四)业绩基准

本文中,业绩基准与标的指数的定义相同。

(五)投资对象及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道琼斯中国88指数的成份a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首发或增发)、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等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六)投资风格

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定位于增强型指数基金,并选择了以市值代表性强、流动性高为特色的道琼斯中国88指数为基金投资组合的跟踪标的,因此,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具有大盘蓝筹指数组合的风格特点,通过买入并持有的长期投资策略,力争获取中国经济长期高速增长带来的资本市场收益。

(七)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以道中88指数为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标的指数,股票指数化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增强部分主要选择基本面好、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价值型企业的股票,在控制与标的`指数偏离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取得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率。

1.资产配置

本基金以追求标的指数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为宗旨,采用自上而下的两层次资产配置策略:第一层,资产类别配置,确定基金资产在不同资产类别之间的配置比例;第二层,股票和债券的个券选择与组合管理,在不同类别资产配置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各资产类别中不同证券的配置比例,在降低跟踪误差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双重约束下构建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组合。

在资产类别配置上,本基金原则上将不高于75%的资产投资于股票,将不低于20%的资产投资于国债。在法律环境允许后,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上限将调整为95%,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股票资产配置策略

在股票资产的配置上,本基金采用增强型指数化投资方法,以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为基础构建指数化股票投资组合,并选择基本面好、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价值型企业的股票对指数进行适度增强。

3.增强投资的标准

本基金增强部分的投资,是指基于价值选股原则在对企业基本面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在控制跟踪误差的基础上投资于核心竞争力增强,投资价值上升的股票。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投资研究团队在投资和研究方面的经验和实力,对宏观经济走向、产业发展演变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的分析,对上市公司未来业绩进行预测,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一定的价值评判标准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

4.债券资产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为在跟踪误差与流动性风险双重约束下的投资。本基金将以降低基金的跟踪误差为目的,在考虑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5.投资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原则包括: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根据企业基本面情况的变化降低对基本面恶化企业的投资比重,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的投资比重;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为流动性风险约束下的被动式投资,债券投资组合将根据组合对基金整体跟踪误差的边际贡献率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6.增强性投资管理的限度和控制

本基金的股票选择主要依据入选道琼斯中国88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且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投资不少于62只,对标的指数成分股以外的股票投资不高于股票投资资产总额的40%。

为控制由于增强型投资可能带来的过分偏离指数的风险,本基金力求将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间的年跟踪误差控制在6%。

(八)标的指数的更换

1.更换基金标的指数,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同时按照有关法定程序修改基金合同;

2.当且仅当出现下列原因:

(1)证券交易所停止向标的指数供应商提供标的指数所需的数据、限制其从该交易所取得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

(2)任何法律法规的出台导致标的指数供应商合理的认为其授权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已被实质性削弱;

(3)任何直接或间接地针对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供应商而产生的诉讼或行动已经开始,或任何此类诉讼行动已威胁到并且标的指数供应商合理地认为此类诉讼或行动可能对标的指数或授权基金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任何法律法规的出台使得基金管理人不能发行、促销或推广本基金或任何针对本基金的重大诉讼或监管行动已经开始;

(5)标的指数供应商确定标的指数不再符合或将无法符合标的供应商为维持指数所订的标准;

导致现有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辑、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价值或停止对基金管理人的标的指数使用授权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标的指数,并应提前15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标的指数更换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标的指数相关的商号或样。

代表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变更标的指数有异议的,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八章中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立即着手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变更标的指数的提案进行表决,表决生效后5个工作日之内,基金管理人遵照表决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发布公告。

3.当出现任何可能导致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辑、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价值或停止对基金管理人的标的指数使用授权的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获悉事实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九)投资决策及投资操作流程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的主要信息依据有:1、金融工程小组的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金融工程小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由此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2、行业研究员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企业情况提供的研究分析报告;3、市场部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

1.基金资产分布决策

基金资产分布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做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任主席,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监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督察员、基金经理、组合经理、估值经理、交易主管、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可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听取公司投资管理部关于宏观、中观和微观经济的分析,结合证券市场发展趋势和标的指数的最新动态等因素,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制定基金的投资战略。

2.基金投资组合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下,根据研究员提供的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和标的指数成份股研究报告及市场部提供的基金申购赎回报告,在考虑基金合同规定的债券股票资产比例范围前提下,决定对债券和股票投资的具体比例。

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程序。

3.风险控制决策

合规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机构,其成员由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监事、督察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落实情况;并对公司投资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做出决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根据市场变化对指数化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在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本基金的风险控制决策的基础上,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将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风险进行实时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监察稽核部将对指数化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基金经理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指数化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十)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估

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研究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化及由此带来的收益或损失;同时,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还必须对基金资产组合的将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风险进行实时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客观的评价和预警。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依据投资绩效评估运行规则,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管理部提供绩效评估报告,对基金投资收益与风险情况做出反馈,如有必要还需提出在分析基础上的修正意见。

(十一)建仓期

本基金建仓时间为3个月,3个月之后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达到本基金合同相关规定。

(十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十三)禁止行为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基金,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基金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或者贷款;

3.本基金不得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4.本基金不得进行房地产投资;

5.本基金不得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本基金不得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7.本基金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直接管理;

2.所有参与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二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

(1)上市证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1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不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2)、(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可转换债券按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减应收利息)进行估值;

(4)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银行间债券以成本计价,在债券持有期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有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方式适用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制订的业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按照相互间签订的《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项中的第(4)项条款、第2项中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分红手续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

证券的合同11

甲方(开户人):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有价证券买卖业务共同达成如下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约束,亦受深、沪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办法、规定、惯例的约束。

第二条 本合同包括甲方成为乙方网上交易用户时需要了解的条款和条件的重要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合同并妥为保存以备查。同时,作为乙方网上交易用户,甲方必须阅读并同意本网站对注册用户的各项声明(包括《网上证券委托风险揭示书》等)。

第三条 甲方同意指定乙方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行使合法代理人的权利,以实现本合同中的条款。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网上交易的证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证券。

第五条 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除网上交易以外的其它替代交易方式。

第六条 ca证书是网上交易的唯一有效身份识别证件(等同于身份证),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如果遗失或损坏,甲方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到乙方指定地点挂失。

第七条 乙方采用ca认证技术对甲方进行唯一性识别,防止他人仿冒甲方身份。乙方认为凡使用甲方ca证书进行的网上交易都是甲方本人的行为,不容抵赖。甲方对此如有异议,则不能开立帐户进行网上交易。

第八条 甲方决定在乙方开立网上交易帐户前,须明确下列定义之含义:

1.买入:投资者须先将委托买入所需款项全额存入资金帐户,然后买入沪、深两地挂牌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一种委托方式。

2.卖出:投资者将帐户中实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进行卖出的一种委托方式。

3.撤单:投资者在当日买入或卖出委托未成交之前撤消先前买入或卖出委托的一种委托方式。

4.交易帐户:投资者在登记公司开立的股东帐户和在券商处开立的资金帐户的总称。

5.资金余额:投资者资金帐户中某一时点的现金余额。

6.证券余额:投资者股东帐户中某一时点的各种有价证券的实有数额。

7.资产总额:帐户内现金与有价证券市值的总额。

8.委托:证券经纪商接受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的交易行为。

9.成交:投资者实现买卖委 托的一种结果。

10.对帐单:是由证券经纪商提供的反映投资者在一段时间内帐户中资金和股票变动情况的一种单据。

11.银证转帐:银行和证券经纪商之间一种资金划转业务。投资者办理这项业务,可以通过电话自动划转银行帐户和证券帐户之间的资金。

12.挂失:投资者遗失了身份证、资金帐户、股东帐户、ca证书或遗忘了交易密码,须立即到证券经纪商处办理冻结帐户并重新办理遗失证件的一种弥补行为。

第九条 甲方在申请开设网上交易业务前,有义务认真阅读乙方提供的《_________网上证券委托风险揭示书》,并有权要求乙方就该风险揭示书进行必要的解释,以充分了解相关风险。

第十条 甲方必须是在乙方下属之合法营业部依法开户的投资人,方可选择在乙方柜台或乙方代理机构办理网上交易开户手续,进行网上交易。

第十一条 甲方在办理网上交易开户手续时,必须向乙方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原件;乙方向甲方提供能够证实乙方身份和资格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交易帐户的同时,应取得乙方指定的ca认证机构颁发的ca证书。

第十三条 甲方向乙方及其代理机构提供的开户资料必须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成分,甲方须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后果;当有关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承诺及时以有效方式通知乙方。如因资料发生变化,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甲方在乙方及其代理机构开立的帐户,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转借他人所引起的一切纠纷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 乙方对甲方的委托事项及客户资料负有保密义务。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泄密,致使甲方蒙受经济损失,乙方对此应负赔偿之责。乙方应证券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程序要求提供甲方的情况不在此限。

第十六条 在甲方办理开户手续时,乙方会给甲方一个初始交易密码。为了安全起见,交易密码应由甲方在网上证券委托系统中重新设定。甲方必须牢记密码,并对密码有保密义务。乙方无权利、无义务对甲方的密码进行修改或查询。甲方应定期更换交易密码,以免泄密,如不慎泄露或遗失了密码,由此发生的任何损失,乙方均不承担责任。同样甲方对自己的ca证书也存在以上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甲方在乙方开户后,乙方应为甲方管理其帐户并接受下列委托事项:

1.接受 并即时执行甲方通过网上证券委托系统发出的有效买卖委托指令;

2.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3.代理甲方进行每次交易成交后的资金清算和交割,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向甲方收取并代理甲方交付证券交易手续费、税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甲方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下达的委托买卖指令,以乙方电脑记录数据为准。

第十九条 甲方委托买入证券时,交易帐户内须有足额资金支付;在委托卖出证券时,交易帐户内须有足额证券,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委托指令。

第二十条 如果甲方要办理上海证券指定交易撤销手续和深圳证券转托管手续,须到乙方柜台办理,乙方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一旦甲方的有效买卖指令被乙方接受,且收到成交回报,本项交易即为完成。甲方应及时审核清算交割单的内容,如有疑义,须及时向乙方提出。

第二十二条 甲方提出的撤单请求仅仅在甲方的报单未被交易所执行的情况下才能被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甲方可以在网上交易系统中查询当日的成交情况,但当日的查询情况仅供参考,所有交易结果以下一交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第二十四条 甲方的资金帐户卡、股东帐户卡、交易密码及ca证书不慎遗失,乙方将只接受甲方的当面挂失,不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挂失请求。在挂失之前的资金及有价证券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甲方可以随时撤消在乙方的证券交易帐户,但须在乙方工作日内在柜台亲自办理销户手续;乙方也有单方终止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权力,终止委托代理关系不会影响终止日前(含终止日)双方的委托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七条 有些证券可能给持有者有价值的权利,但持有者不采取行动,这种权利可能过期,这些权利包括但不仅限于:配股权、股票购买权、可转换债券转换权、债券兑付权等。甲方有责任了解所拥有的所有证券的权利;乙方会尽可能为甲方提供有关此类权利的信息,但没有必须提供这种信息的义务,在没有得到甲方的指令前,乙方不会以甲方的名义采取行动,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尽力维护甲方的投资利益,并尽可能通过网上证券委托系统向甲方提供适宜的证券咨询服务。乙方郑重声明,乙方及其工 作人员提供的所有咨询服务,都只不过是包含了不同信息量的建议,甲方应以自己的独立判断进行操作,乙方对由此而产生的投资风险和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甲方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或违反乙方各项交易规定而使乙方遭受的损失,乙方对甲方的保证金和托管股份有留置权。

第三十条 乙方对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信息发生以下异常以致影响甲方的正常交易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

1.交易已经开始,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2.甲方发现资金帐户中资金余额有异常;

3.当交易所已开市,甲方发现有价证券余额有异常;

4.甲方知道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用户密码、注册口令和“ca证书”。当上述情况发生后,甲方应及时与乙方联系,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

第三十二条 当甲方发现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出现异常,除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乙方外,应改用电话委托系统进行交易和查询。

第三十三条 为了安全起见和保护甲方交易数据的需要,凡在乙方网站进行证券交易的客户均要求使用微软的internetexplorer4.0或更高版本的浏览器。如果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它软件或其它设备进入银河网站,所引起的任何损失,均与乙方无涉。

第三十四条 e-mail是甲方和乙方之间信息交流的通道之一,甲方将得到乙方提供的e-mail服务。通过e-mail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如果甲方有异议请与乙方联系或到乙方当面查询。

第三十五条 甲方有责任审查和确认从乙方发出的信件、e-mail或是其他电子方式的所有与交易、资金往来有关的单据,包括交割单、对帐单、转帐清单等,这些确认单据的信息(除未被确认的)将有法律约束力。所需确认单据在送达后五日内,如果甲方不以书面形式表示异议,乙方将视为甲方已确认,对甲方有法律约束力。乙方有权修改异议有效期,但修改前乙方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六条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当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应提请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定。

第三十七条 签署本合同时,甲方对国家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对证券交易的风险、对自己买卖的或准备买卖的证券品种已充分了解。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有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至本合同甲方销户为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证券的合同12

甲方(开户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有价证券买卖业务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约束,亦受深、沪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办法、规定、惯例的约束。

第二条本协议包括甲方成为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用户时需要了解的条款和条件的重要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协议并妥为保存以备查。同时,作为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用户,甲方必须阅读并同意本网站对注册用户的各项声明。

第三条甲方同意指定乙方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行使合法代理人的权利,以实现本协议中的条款。

第四条甲方决定在乙方开立网上证券委托帐户前,须对下列定义有较为明确的认识:

1.证券门户网站:________________或________________。

2.买入:投资者须先将委托买入所需款项全额存入资金帐户,然后买入沪、深两地挂牌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一种委托方式。

3.卖出:投资者将帐户中实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进行卖出的一种委托方式。

4.撤单:投资者在当日买入或卖出委托未成交之前撤消先前买入或卖出委托的一种委托方式。

5.交易帐户:投资者在登记公司开立的股东帐户和在券商处开立的资金帐户的总称。

6.资金余额:投资者当日资金帐户中的现金余额。

7.证券余额:投资者当日股东帐户中的有价证券余额

8.资产总额:帐户内现金与有价证券市值的总额。

9.委托:证券经纪商接受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的交易行为。

10.成交:投资者实现买卖委托的一种结果。

11.对帐单:是由证券经纪商提供的反映投资者在一段时间内帐户中资金和股票变动情况的一种单据。

12.银证转帐:银行和证券经纪商之间一种资金划转业务。投 资者办理这项业务,可以通过电话自动划转银行帐户和证券帐户之间的资金。

13.挂失:投资者遗失了身份证、资金帐户、股东帐户、ca证 书或遗忘了交易密码,须立即到证券经纪商处办理冻结帐户并重新办理遗失证件的一种弥补行为。

第五条甲方可以选择在乙方柜台或乙方代理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第六条甲方向乙方及其代理机构提供的开户资料必须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成分,甲方须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后果;当有关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承诺及时以有效方式通知乙方。如因资料发生变化,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甲方在乙方及其代理机构开立的帐户,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转借他人所引起的一切纠纷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若甲方指定代理人来完成网上证券委托,其中产生纠纷与乙方无涉;甲方本人及其代理人须在乙方柜台签定委托代理协议。

第九条乙方对甲方的委托事项及客户资料负有保密义务。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泄密,致使甲方蒙受经济损失,乙方对此应负赔偿之责。乙方应证券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程序要求提供甲方的情况不在此限。

第十条甲方必须牢记密码,并对密码有保密义务。乙方无权利、无义务对甲方的密码进行修改或查询。甲方应定期更换交易密码,以免泄密,如不慎泄露或遗失了密码,由此发生的任何损失,乙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在乙方开户后,乙方应为甲方管理其帐户并接受下列委托事项:

1.接受并即时执行甲方通过网上证券交易系统发出的有效买卖委托指令;

2.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3.代理甲方进行每次交易成交后的资金清算和交割,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向甲方收取并代理甲方交付证券交易手续费、税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甲方通过网上证券委托系统下达的委托买卖指令,以乙方电脑记录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甲方委托买入证券时,交易帐户内须有足额资金支付;在委托卖出证券时,交易帐户内须有足额证券,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委托指令。

第十四条如果甲方要办理深圳证券转托管手续,须到乙方柜台办理,乙方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的申请。

第十五条一旦甲方的有效买卖指令被乙方接受,且收到成交回报,本项交易即为完成。甲方应及时审核清算交割单的内容,如有疑义,须及时向乙方提出。

第十六条甲方提出的撤单请求仅仅在甲方的报单未被交易所执行的情况下才能被执行。

第十七条甲方可以在网上证券委托系统中查询当日的成交情况,但当日的查询情况仅供参考,所有交易结果以下一交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甲方的资金帐户卡、股东帐户卡、交易密码及不慎遗失,乙方将只接受甲方的当面挂失,不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挂失请求。在挂失之前的资金及有价证券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九条甲方可以随时撤消在乙方的证券交易帐户,但须在乙方工作日内在柜台亲自办理销户手续;乙方也有单方终止与甲方的委托代

理关系的权力,终止委托代理关系不会影响终止日前(含终止日)双方的委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有些证券可能给持有者有价值的权利,但持有者不采取行动,这种权利可能过期,这些权力包括但不仅限于:配股权、股票购买权、可转换债券转换权、债券兑付权等。甲方有责任了解所拥有的所有证券的权利;乙方会尽可能为甲方提供有关此类权利的信息,但没有必须提供这种信息的义务,在没有得到甲方的指令前,乙方不会以甲方的名义采取行动,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尽力维护甲方的投资利益,并尽可能通过网上证券交易系统向甲方提供适宜的证券咨询服务。乙方郑重声明,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所有咨询服务,都只不过是包含了不同信息量的建议,甲方应以自己的独立判断进行操作,乙方对由此而产生的投资风险和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甲方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或违反乙方各项交易规定而使乙方遭受的损失,乙方对甲方的保证金和托管股份有留置权。

第二十三条乙方对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系统信息发生以下异常以致影响甲方的正常交易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

1.交易已经开始,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2.甲方发现资金帐户中资金余额有异常;

3.当交易所已开市,甲方发现有价证券余额有异常;

4.甲方知道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用户密码、注册口令。

当上述情况发生后,甲方应及时与乙方联系,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

第二十五条当甲方发现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系统出现异常,除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乙方外,应改用电话委托系统进行交易和查询。

第二十六条为了安全起见和保护甲方交易数据的需要,凡在乙方网站进行证券交易的客户均要求使用微软的internetexplorer4.0或更高版本的浏览器。如果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它软件或其它设备进入证券网站,所引起的任何损失,均与乙方无关。

第二十七条甲方有责任审查和确认从乙方发出的信件、e-mail或是其他电子方式的所有与交易、资金往来有关的单据,包括交割单、对帐单、转帐清单等,这些确认单据的信息(除未被确认的)将对你有法律约束力。所需确认单据在送达后五日内,如果甲方不以书面形式表示异议,乙方将视为甲方已确认,对甲方有法律约束力。乙方有权修改异议有效期,但修改前乙方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当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应提请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定。

第二十九条签署本协议时,甲方对国家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对证券交易的风险、对自己买卖的或准备买卖的证券品种已充分了解。

第三十条本协议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有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至本协议甲方销户为止。

甲方(或法定代理人):________ 乙方:______证券________营业部

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人):______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人):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证券的合同13

甲方(持卡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代码: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及邮编: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e-mail :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开通_________业务,委托乙方代理证券交易,并通过乙方提供的_________等多种接入方式进行证券委托交易等事项,达成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甲方熟悉并自愿遵守成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_________证券交易规定》和《_________储蓄卡章程》、《储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第二条 甲方保证在申请开通_________时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对其所提供资料形成的结果负责。提供的资料包括本人建行储蓄卡、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上海股东代码卡/深圳证券帐户及复印件。

第三条 甲方同意按照不高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准缴纳有关交易费用。

第四条 甲方若需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本协议上所填上海股东代码即为甲方指定交易的帐户,双方同意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拟订并公布的《指定交易协议书》内容。

第五条 甲方使用互联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

第六条 乙方郑重提请甲方务必注意股东代码、资金帐号、网上委托证书、证书密码及交易密码的保管和保密,凡使用甲方设定的密码以及此类数据信息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的有效交易。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种委托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其所产生的全部经济和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各种接入平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时,应遵守乙方相关的使用规定。甲方的委托记录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对其委托交易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甲方在开通__________________后,乙方将为甲方从事下列委托事项

1.接受并执行甲方通过__________________等多种接入方式所发出的委托指令;

2.代理甲方进行与每次有效委托买卖交易有关的成交后的有价证券的交割结算事宜;

3.代理领取甲方应有的分红派息;

4.协助办理甲方证券帐户中有效证券的托管和转托管事宜;

5.以适当方式为甲方提供交易查询、对帐及其他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市场服务。

第九条 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甲方在_________银行同名储蓄卡帐户。_________银行按照甲方的申请和授权以及乙方提供的数据,代理甲方办理交易结算资金的自动划转。

第十条 _________根据乙方提供的数据,将分红派息款转入甲方交易结算资金帐户对应的储蓄卡帐户。

第十一条 乙方承诺:保守甲方开户资料和委托事项的秘密。但因司法机关和证券监管机关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权调查机关要求提供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交易纪录等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 甲方若已经在其他证券公司办理指定交易,甲方必须在向原指定证券公司办理撤销指定交易后,方可向乙方重新申请办理指定交易。乙方和________银行对甲方因在原指定处办理有关手续不妥而影响在乙方处的正常交易所可能遭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默认甲方参加每次新股配售,且不承担因申报成功或认购成功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甲方承诺其用于接驳_________的电脑系统是安全可靠的,对于因甲方电脑系统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入侵等原因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甲方若遗失储蓄卡及对应活期储蓄存折,应按照_________银行的规定办理挂失手续;若股东代码卡遗失,还需向证券登记公司等相关机构办理挂失。在挂失手续生效前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托记录和交易资料。

第十七条 因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罢工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和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乙方按甲方的委托指令向交易所申报,但委托在有效期内因非乙方或非_________银行原因未能成交而造成的甲方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 因政策重大变化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 因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的因素以及其他意外原因,致使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及出现其他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所有咨询服务,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以自己的独立判断进行投资。甲方通过乙方进行的任何证券投资所产生的风险和利益,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责任或由于系统故障原因造成甲方透支买入股票的,乙方享有对甲方托管在乙方证券的留置权。甲方在经催告后仍不按照乙方或_________银行通知履行义务或予以赔偿的,乙方和_________银行有权处置与甲方债务相当的证券和资金。当甲方的全部证券和资金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时,乙方和_________银行对甲方保留追索权。

第二十三条 乙方对本协议条款有修改和解释权。若需补充或修改协议条款,则须将新内容以公告形式告知甲方,甲方若有异议应在公告后30天内到原开户点办理相应手续,否则视为甲方接受新内容,并将公告的内容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十四条 《_________证券交易规定》的修改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

第二十五条 协议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并盖章后生效,在甲方办理_________销户手续后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1.证券市场存有风险,甲方既可能通过证券投资而获取收益,亦可能因证券投资而遭受损失。

2.网上委托是甲方通过互联网完成证券交易委托的过程,它包括委托、撤单、成交回报查询等。作为一种新的通信方式完成证券交易委托,同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网上委托还存在着一些特殊的风险,甲方应认真、全面地了解这些明示的或潜在的风险,并自行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的损失,且无需乙方另行通知或公告;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的交易指令通过互联网传输,可能由于其他非证券交易使用人数过多而导致网络繁忙、传输速度减慢,因此交易指令有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甲方完成网上委托必须具备成都证券发放的证书、证书密码和交易密码。但由于甲方的各种原因,如证书和密码同时遗失等,可能导致甲方的合法身份被仿冒并因此造成损失;

(3)证券行情和证券信息通过互联网传输,由于互联网上骇客恶意攻击的存在以及其他原因,导致互联网服务器可能出现某些故障,同时由于互联网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和证券信息有可能出现错误、误导或延迟;

(4)其他可能造成甲方损失的风险因素。

3.为了加强对风险的防范,我们提醒投资者采取以下措施: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证书密码和交易密码并定期更换;采用快捷、安全的上网方式并在网络环境稳定时进行网上证券委托;因通讯线路原因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问题时,使用其他替代委托方式;对比其他相关信息并及时查证成交情况;在网上证券委托操作结束后,及时关闭交易程序;定期使用杀毒软件对计算机进行扫描。

4.本协议中所含_________和_________银行的免责条款,凡因该类明示的或其他形式的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成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应在充分了解证券市场风险及_________和_________银行免责条款含义后签订本协议。

证券交易委托合同模板(2)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有价证券网上委托业务签署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签署此协议书时,须认真阅读下列证券交易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

1.因《风险揭示书》中所提原因,使投资者面临可能得不到投资决策时所预期的收益,甚至亏损的风险。

2.因投资者对交易操作不熟练或对证券交易有关规则不甚了解、甚至误解而导致的风险。

3.因投资者个人操作密码泄密、有效证件遗失,被他人非法使用并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

4.投资者须承担因不可抗力或非因乙方所致停电、通讯线路故障、电脑故障、卫星传输中断等意外事件导致投资者委托交易指令无法执行,以致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网上证券交易,双方就委托、代理事项达成以下条款

1.甲方的所有证券交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管理部门及乙方有关规定。网上委托的证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证券。

2.甲方在乙方申请开立网上委托时,须当面提出申请,并提供其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安全数证书及资金帐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办理。甲方愿对其向乙方所提供证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同一性,承担全部法律、经济责任。

3.甲方在办理网上委托的同时,乙方为其开通电话委托,做为替代的交易方式。

4.甲方开户时自行设置和掌握操作密码,并负有保密责任,承担使用密码进行交易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的有效委托,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通过internet向甲方提供证券市场行情信息,提供与交易有关的信息资料,并注明信息来源的发布时间,甲方通过电话等其他方式对行情信其他信息进行查证、核实。

6.甲方证券交易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的委托须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和证券涨跌幅限额内进行,否则视为无效委托。参加集合竞价未能成交的委托将自动转入当日的连续竞价。

7.成交确认以交易所收市后的最终回报数据为准,在此之前的成交即时回报仅作参考之用。乙方每周定期向甲方提供书面的对帐单。甲方如有异议,可电话或当面到乙方查证。

8.甲方买入委托须有足额交易结算资金;卖出委托须有足额证券,否则,乙方不予受理。

9.甲方凭其身份证及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卡 到乙方资金柜台办理甲方资金帐户的存取,同取款有效证件遗失造成甲方帐户资金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乙方不提供网上或电话形式的资金转帐服务,也不得提供网上证券转托管服务。

11.甲方在进行网上委托时。单笔委托金额不得超过_________元,单日委托金额不得超过_________元。

12.除经甲方同意;或应司法机关要求,乙方不得透露甲方的委托事项及开户资料。

13.对在证券交易中因不可抗力或非因乙方所致通讯、供电等因素造成的甲方损失,由甲方自负。

14.在委托代理期间,如遇有关证券法规、管理办法及交易所交易规则等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应当遵守更改后的有关规定。

三、乙方对本协议各条款及各项委托系统使用说明拥有解释权,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本协议由乙方授权营业部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署后即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_______代表人(签):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证券的合同14

一、证券市场是高风险市场,投资者既可能通过证券投资而获取收益,亦可能因证券投资而遭受损失;

二、本协议含有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营业部免责条款,凡因免责条款约定的事由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营业部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建议投资者在充分了解证券市场风险及本协议免责条款含义后再谨慎考虑,决定是否投资证券市场并与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营业部签定本协议。

免责条款

一、您无条件同意以下免责条款,同时本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投资者申请证券交易委托代理业务,因提供的资料不实造成的损失;

三、投资者因证券帐户丢失、密码泄密、操作不当所造成的损失;

四、本公司电脑网络系统发生故障,公司负责及时修复,但因网络系统发生故障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

五、因地震、火灾、台风、洪水、战争、政府行为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不可预测因素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信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投资者的经济损失;

六、行情数据来自专业的证券机构,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即时性和稳定性;本公司提供的资讯仅供参考,投资者据此进行的投资活动所招致的损失;

七、超出本公司控制范围的事件所造成投资者的损失;

八、投资者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

乙方: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

甲、乙双方依《证券法》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有价证券买卖及相关业务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开户

1.甲方在委托乙方进行证券买卖活动前,必须填写详细的开户资料,同时还必须出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原件和复印件。甲方可选择预留一至两个银行提款帐号,以备日后提款时专户出款。

甲方开户时须预留交易和保证金存取两个密码为将来交易、提款等活动之用;如甲方为机构,则还须另行预留印鉴(工商营业执照、印鉴)。

2.在乙方开户的投资者必须办理沪市全面指定交易手续。办理指定交易手续时,投资者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上海股东卡,并签定“上海指定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第二条代理

甲方如授权他人代理证券开户、买卖、交割、转托管、提款等行为,则必须开具《授权委托书》,写明代理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代理事项、权限,并由双方签名盖章。同时必须带齐代理人与授权人的身份证及授权人的证券帐户卡。

第三条买卖委托

甲方在乙方开户后,自动享有柜台委托、电话自动委托、小键盘自助委托、pda、手机短信息、wap方式等委托方式。随着乙方新业务品种的开展,乙方提供的新委托方式视同甲方当然采用,如甲方需排除乙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中的任何一种,应进行特别声明。

甲方进行当面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有权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身份证、证券帐户卡。乙方在审核后,方才执行其委托指令。甲方使用其他委托方式进行交易时,甲方输入或使用的信息必须与预留的信息相符,否则,乙方工作人员或电脑程序将拒绝执行其委托指令。甲方的所有委托均于当个交易日有效。

确认甲方的委托方式有效、合法后,乙方应及时执行甲方的委托指令。如甲方需变更指令,则只在乙方确认指令尚未执行时方可为甲方办理变更手续。

如果甲方未依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委托,则委托无效。

第四条清算交割

1. 甲方在委托后可向乙方查询是否成交,如有疑问,须在五个交易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查询。原始委托交易记录或凭证和对帐单为最终核查的依据。如甲方未按上述规定确认,按已确认处理。

2.甲方在营业时间可随时要求乙方提供对帐单(交割单),但不以此作为确认成交的前提条件。

交易费用

乙方对甲方委托的一切买卖,根据证券交易有关业务规定收取手续费及代扣印花税等,乙方不另收其他费用。

第五条分红、派息、配股、保证金计息

1.乙方将甲方应得的分红派息等自动划入甲方的“保证金户”和“证券帐户”内,除签定代理配股协议外,甲方必须自行在有效期限内办理配股缴款手续。

2.甲方保证金余额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储蓄利率计算。乙方为甲方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六条保证金提取

甲方可以选择乙方提供的以下方式提款:

[1]凭身份证和股东卡在乙方柜台输入保证金密码取款:提款时须提供有权人的身份证、证券帐户卡、保证金帐户卡原件,同时输入相符密码。取款时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

[2]选择银行专户出款:提供有权人的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填写保证金转入银行专户(如存折)的转帐单,同时输入相符保证金密码。若甲方为

机构还需提供预留印鉴,据此乙方将甲方的保证金转入银行专户后,甲方在银行办理取款。

[3]通过电话自动转帐系统或电话银行系统进行自动转帐操作:使用本方式提款须另行签署有关申请文件。当日转出现金超过______万元的,须提前一个交易日预约。

…………

第七条银行名称帐号名称存折帐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挂失、解挂、冻结、解冻

1.甲方的有关证件、资料、密码遗失或被窃,有权人应及时向乙方申请办理挂失,因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致责任或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甲方可适时申请解挂,解挂时须提供有权人的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原件。

2.乙方可根据有权人申请、甲乙双方有关协议、或法律许可的司法及证券主管机关的要求对甲方帐户实行冻结、解冻等操作。

第九条甲方声明与保证

1.甲方保证遵守有关部门关于证券买卖及相关业务的规定。

2.甲方确认本协议文本,并接受本协议所规定的全部条款;同意其后所进行一切委托及有关业务活动均受本协议之约束;对本协议内容完全明白和认可,并在明白和认可后签定本协议。

3.甲方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使乙方遭受的损失,乙方对甲方帐户中的证券、价款享有扣留权。

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一切资料皆为完整、真实、准确及有效的,并同意乙方在开展业务时有权使用此等资料,直至收到甲方书面通知有关任何变更为止。资料如有错误或变更,甲方保证立刻通知乙方,否则后果自负。

甲方明白证券买卖具有风险,即除可获利外,亦可能蒙受损失。甲方确认其所下达的所有证券买卖指令根据自身判断作出,同意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甲方自身承担。

甲方同意因人力不可抗拒或不可预测因素引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乙方特别声明

1.当甲方临柜委托乙方办理证券买卖及相关业务,如:办理转托管、提取保证金等,乙方皆遵守由其工作人员查验有关证件后再由电脑核实密码的两个顺序不可颠倒的程序。甲方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如果乙方执行了甲方的委托指令,让甲方提取了保证金,即表明乙方已按程序查验了相关证件并且表明甲方已输对了密码。甲方认可乙方查验“人证”是否相符,“证证”是否相符,对于甲方证件被伪造或冒用及甲方密码泄露而引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通过自助委托系统或自动转帐系统进行证券买卖及相关业务的,包括电话自动委托、小键盘自助委托、远程可视电话委托、internet网上交易、电话银行系统自助转帐等,任何人凭甲方自行设定的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提款,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的有效委托,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除非经甲方同意、法律许可司法及证券主管机关的要求,乙方不得擅自泄露甲方的委托事项及开户资料。

4.若因电脑通讯系统发生故障或不可抗力事故以及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保证尽快采取其他方法使交易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其他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协议经甲方和乙方签字后生效。

2.若乙方欲补充或修改非原则性的条款,则将新的内容于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甲方,甲方应在公告或收到通知后50日内及时到乙方柜台办理相应手续。否则,视为甲方同意接受新的内容,并将其作为协议的一部分。

3.甲方申请销户,或乙方通知或公告通知甲方销户时,协议终止。

4.本协议受国家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之约束。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和金融惯例办理。

5.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以不知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而推诿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6.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约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邮编及通讯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帐户卡:深圳____________

上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盖章)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

证券的合同15

甲方: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 先生(或女士,下同)

上海永达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客户名}(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甲乙双方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股票推荐业务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乙方向甲方交纳_____元资金,甲方协助乙方在_____个交易日内总获利达到____%利润。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荐股机密,乙方应严格做到保密甲方提供的所有荐股资料,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荐股资料而使甲方商业利益、信誉受到损害。

三、乙方在接受甲方提供的荐股机会时,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具体介入、抛出股票时间价格实施,确实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失后果自负!甲方不做任何赔偿。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介入、抛出股票时间价格必须提前三十分钟以上通知乙方。

五、违约责任:

1、合作双方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利益受到损失的,受损方除可立即单方面解除合作关系外,还可提出_____万元的经济赔偿要求。

2、如因甲方没有协助乙方达到利润要求造成乙方损失应退还所有会员费用,同时赔偿乙方损失(赔偿事宜如下: 100万以下(含100万资金量)做全额赔偿, 100 万元以上资金赔偿90%. 按交易明细清单上的数额为准) 。

六、争议处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受损方可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

七、本协议到期后,双方认可不再延长,可自然终止。

八、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九、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公司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

签署日期: ___年 ___月___ 日

签署日期: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