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声明函(6篇)

版权声明函1

本公司在此声明,“xxxx”为歌手汪峰之作品版权所有公司,从即时起,任何个人及团体演唱由汪峰创作且本公司拥有词曲权利的音乐作品,均需向作者本人、版权所属公司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申请,如未获得作者本人、版权所属公司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书面授权,在任何非公益、商业演出活动以及大型演出活动、电视晚会中演唱这些歌曲,本公司将追究法律责任。

版权声明函(6篇)

“xxxx”在此同时恳请相关部门发挥应有作用,提高业界和公众对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意识,对原创音乐作者的合法权益做出积极有效的维护。

  xxxx音乐版权有限公司

  xxxx年2月11日

版权声明函2

本公司在此声明,“xx”为歌手汪峰之作品版权所有公司,从即时起,任何个人及团体演唱由汪峰创作且本公司拥有词曲权利的音乐作品,均需向作者本人、版权所属公司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申请,如未获得作者本人、版权所属公司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书面授权,在任何非公益、商业演出活动以及大型演出活动、电视晚会中演唱这些歌曲,本公司将追究法律责任。

“xx”在此同时恳请相关部门发挥应有作用,提高业界和公众对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意识,对原创音乐作者的合法权益做出积极有效的维护。

  音乐版权有限公司

  x年2月11日

版权声明函3

xx市xx律师事务所王军律师接受歌手张xx的正式委托,就所谓“歌手张xx涉嫌诈骗被抓”一事,代表张xx本人正式发出本律师函及媒体声明函,以澄清相关事实,同时表明张xx的法律立场:

一、就相关事实,张xx向本律师陈述了如下情况:

1、 该事件所涉舞台剧《xxxx》为真实客观存在的投资项目,齐xx(xx)及黄xx所属单位(xx市华筝古韵文化艺术中心)均与该项目制作公司及其负责人签订了正式的项目投资协议,该舞台剧项目也处于正常的前期筹备阶段。该项目投资款项由相关投资方签字支出,张xx从未私自从项目投资专用账户中挪用过一分钱,张xx也从未以“借款”形式向上述人员融资,更谈不上诈骗。

2、张xx并未因“涉嫌诈骗出逃被抓捕或被拘留”。有关张xx被警方“以涉嫌诈骗罪立案抓捕”一事,严重失实。张xx出境是为了去加拿大进行业务合作沟通,且早在2个月之前就已做出了出国安排。xxxx年8月23日晚,张xx在其车辆在机场遭人恶意围攻拦砸,张xx护照、行李及助理手机被人抢夺的紧急情况下报警,为配合警方完成对双方的报案笔录才去的机场派出所和建外派出所,目前,张xx本人护照及助理手机仍然下落不明。

二、根据张xx本人的陈述并经直接审阅该项目相关投资合同、款项支出凭单及制作方向齐xx(xx)及黄xx快递发出的有关声明,本律师初步认为:

1、本纠纷属于项目投资引发的民事争议,并不涉及诈骗*罪或非法集资犯罪,公安机关也未因涉嫌犯罪对张xx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2、相关证据显示,该项目《制作合同书》(xxxx年9月12日签署)一方当事人“xx”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撤回投资的违约情形;该项目《协议》(xxxx年1月10日签署)一方当事人“xx市华筝古韵文化艺术中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能依据投资合同如约投资的违约情形。

3、上述两份项目合同并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确定的约束力。

4、根据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演出活动需在演出日期3日前向文化主管部门报送演出申请材料,而该项目仍处于前期筹备中,尚未安排演出日程,不存在向文化主管部门报送演出申请的问题。

三、张xx将就此事在近期召开媒体发布会,进一步澄清相关事实,让媒体客观公正地了解事实真相,以正视听。

四、对于齐xx、黄xx等人歪曲事实、恶意中伤,严重损害张xx名誉权一事,张xx将授权本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版权声明函4

本公司,xx(香港)电影有限公司关于《xxxxx》电影剧本版权所属及出版问题声明如下:

《xxxxx》系我司于1993年投资并发行的电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规定,该影片以及影片剧本的著作权归我司享有,受法律保护。

近日,有传言称有出版社计划出版《xxxxx》电影剧本,在此我司特别提醒注意,我司至今未有将该电影剧本出版之计划,任何未经我司书面许可出版、发行、修改、及以任何形式使用该电影剧本之行为均系侵犯我司之合法权利,我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声明

  xx(香港)电影有限公司

  xxxx年4月12日

版权声明函5

xx市律师事务所王军律师接受歌手张正式委托,就所谓“歌手张涉嫌诈骗被抓”一事,代表张本人正式发出本律师函及媒体声明函,以澄清相关事实,同时表明张法律立场:

一、就相关事实,张向本律师陈述了如下情况:

1、 该事件所涉舞台剧为真实客观存在的投资项目,齐及黄所属单位(xx市华筝古韵文化艺术中心)均与该项目制作公司及其负责人签订了正式的项目投资协议,该舞台剧项目也处于正常的前期筹备阶段。该项目投资款项由相关投资方签字支出,张从未私自从项目投资专用账户中挪用过一分钱,张也从未以“借款”形式向上述人员融资,更谈不上诈骗。

2、张并未因“涉嫌诈骗出逃被抓捕或被拘留”。有关张被警方“以涉嫌诈骗罪立案抓捕”一事,严重失实。张出境是为了去加拿大进行业务合作沟通,且早在2个月之前就已做出了出国安排。x年8月23日晚,张在其车辆在机场遭人恶意围攻拦砸,张护照、行李及助理手机被人抢夺的紧急情况下报警,为配合警方完成对双方的报案笔录才去的机场派出所和建外派出所,目前,张本人护照及助理手机仍然下落不明。

二、根据张本人的.陈述并经直接审阅该项目相关投资合同、款项支出凭单及制作方向齐及黄快递发出的有关声明,本律师初步认为:

1、本纠纷属于项目投资引发的民事争议,并不涉及诈骗犯罪或非法集资犯罪,公安机关也未因涉嫌犯罪对张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2、相关证据显示,该项目《制作合同书》(x年9月12日签署)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撤回投资的违约情形;该项目《协议》(x年1月10日签署)一方当事人“xx市华筝古韵文化艺术中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能依据投资合同如约投资的违约情形。

3、上述两份项目合同并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确定的约束力。

4、根据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演出活动需在演出日期3日前向文化主管部门报送演出申请材料,而该项目仍处于前期筹备中,尚未安排演出日程,不存在向文化主管部门报送演出申请的问题。

三、张将就此事在近期召开媒体发布会,进一步澄清相关事实,让媒体客观公正地了解事实真相,以正视听。

四、对于齐、黄等人歪曲事实、恶意中伤,严重损害张xx名誉权一事,张将授权本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特此函告

版权声明函6

本公司,(香港)电影有限公司关于电影剧本版权所属及出版问题声明如下:

系我司于1993年投资并发行的电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规定,该影片以及影片剧本的著作权归我司享有,受法律保护。

近日,有传言称有出版社计划出版电影剧本,在此我司特别提醒注意,我司至今未有将该电影剧本出版之计划,任何未经我司书面许可出版、发行、修改、及以任何形式使用该电影剧本之行为均系侵犯我司之合法权利,我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声明

(香港)电影有限公司

  x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