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市本级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实施意见-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落实“保增长、保民生、促稳定”重要战略部署,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xx〕10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浙江湖州市本级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实施意见-意见

一、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实施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一)失业保险扩面征缴进展顺利,基金收入持续增长;

(二)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当期支出不需要同级财政补助;

(三)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较多,能够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正常各项待遇支付能力在24个月以上;

(四)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范流畅,基金管理使用合理有效。

二、扩大项目支出的享受对象范围

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享受对象应根据失业保险工作进展情况、促进就业工作需要和基金承受能力,把范围逐步扩大到市区所有符合条件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一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三、扩大项目支出的范围

(一)支出项目的`范围。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扩大到以下支出项目:职业介绍补贴;档案代管补贴;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在岗转岗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含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分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补贴;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与促进就业、预防失业有关的其他支出。

上述补贴的具体标准、补贴办法及期限,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浙财社字〔20xx〕156号)、《湖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财社〔20xx〕181号)和湖州市就业再就业政策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二)预防失业的支出项目。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xx〕6号)精神,进一步帮扶企业。规模以上企业或实际就业人数在100以上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1年以上,并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在岗转岗培训的,可由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根据培训人数和效果予以适当补助,每年补助的总额度最多不超过当年该用人单位实际支出职工教育经费的30%,且每人每次的补助标准不超过500元。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填写《湖州市区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在岗(转岗)培训补贴申请表》和《湖州市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核准表》并提供用人单位开展在岗(转岗)培训实施方案及培训效果、在岗(转岗)培训人员名单及参加失业保险证明、用人单位支付实际培训费用后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清单、《职业资格证书》等资料,在当年10月31日前向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市财政局将培训补贴从财政专户划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账户,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及时将培训补贴拨入参保单位账户。

用人单位巳享受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在岗转岗培训补贴。

四、基金的支出和监管

(一)支出比例的规定。在确保失业人员各项基本生活待遇支付的前提下,统筹地将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使用比例提高到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30%。

(二)加强基金的监督管理。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各项支出,要按照国家现行会计制度办理,除“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外,其余项目全部通过“其他费用支出”科目核算,作为该科目下设的二级科目。要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做到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失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和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和交通工具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对违规使用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用于符合条件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各项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支出优先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承担。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应继续保持原有规模和增幅,除用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支出不足时的政府兜底外,可适当调整用于公共就业服务合理必需的支出。

(三)认真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继续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不断扩大参保范围;全面落实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和补贴,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健全失业预警机制和失业监测制度。及时掌握失业人员求职和就业状况,实现生活保障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

本实施意见自20xx年1月起实施,各县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