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广告合同应注意的主要事项

  篇一:签订广告合同应注意事项

1、合同应具备主要要素:合同内容清楚明白、合同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合同履行期限、付款方式及进度、发票的提供、双方权利义务其他特殊约定(包括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及保密条款的约定等)、双方公司全称、合同签订日期、双方经办人签字、留电话、双方公司公章。

签订广告合同应注意的主要事项

2、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故停止合作,必须马上签订终止协议;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故有变动或增减事项,必须马上签订补充协议。

3、设计合同特别注意添加事项:双方应在严格遵守《广告法》及版权的前提下制定广告方案,若因广告发布方侵权或违反《广告法》所出现的一切经济、行政责任与广告客户方无关,由广告发布方负责。

4、广告发布合同特别注意添加事项:

报纸、广播、电视等:双方应严格遵守《广告法》,广告发布方有权审核广告客户方的广告内容及表现形式,经广告发布方审核发布后的广告若出现违反《广告法》的内容及表现形式而引起的一切经济、行政处罚等相关责任与广告客户方无关,由广告发布方负责;广告发布方应确保广告发布行为的合法性。

5、广告制作合同特别注意添加事项:

展板、印刷品、路牌、围墙等:双方应严格遵守《广告法》,广告发布方应按规定办理工商、市容等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若因

手续不全而引起的行政、经济处罚与广告客户方无关,由广告发布方负责。

广告路牌合同应注意添加:

(1)广告发布方所立路牌因安全问题所产生的一切人身、财物损失等与广告客户方无关,由广告发布方负责。

(2)路牌内、外打灯所引用电源由广告发布方自行解决,产生协调、电费等一切费用均包含在合同金额内,广告客户方不再另付费用。

(3)广告牌的验收及维修约定。

(4)应注意路牌未到期停止发布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约定。

  篇二:广告合同注意事项

根据广告业务活动的内容,广告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1、标的和数量、质量。标的的指承办或代理的广告项目;数量是指完成广告项目的多少;质量是指广告项目满足规定要求的特性的总和。

2、广告内容及交验、查验广告证明文件。以此认定广告内容是否经过审查和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法规规定的签约程序,如发生违法问题,各自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广告费用。广告费用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广告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与其为完成广告项目所提供的财产相当的货币;二是广告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完成委办的广告项目完成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4、广告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交付期限。

5、技术资料、图纸或广告作品提供的期限、质量、数量及保密要求。

6、广告项目验收标准、办法、期限和违约责任及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签订广告合同应注重的问题

有句法谚: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合同一经签订,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非经裁判机关宣告无效或撤销,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因此,当事人应重视合同的签订。实践证实,签订一份合法有效、可操作性强的合同,有利于预防纠纷,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实现签约的预期目的。针对广告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当事人在签订广告合同时应注重以下问题。

一、广告经营者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首先要审查对方是否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有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者;是否具有承办或代理自己广告业务的经营范围;对无合法经营资格或超出经营范围的;不能与之签订合同。其次,了解对方有无“广告业专用发票”。如果没有“广告业专用发票”,不能与之签订合同。第三,了解对方广告服务水平、广告设计制作能力、设备和人员素质等情况,判断对方能否完成自己委办的广告项目。 广告法及其相关法规对广告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有严格要求,并非任何人或单位都可以从事广告活动。第六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根据该条规定,经营广告业务的,应当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取得合法经营资格。违反规定与他人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的,合同无效,双方不得履行;已开始履行或已履行完毕的,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将根据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取缔广告经营者的非法经营活动,并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合同约定的广告内容应合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诸如此类的禁止性规定,在广告法及其相关法规中随处可见。因此,广告经营者在签订广告发布合同时,必须审查广告内容,不得发布违法广告。否则,广告监督治理机关将没收广告经营者的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取消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应约定违约后的处理方式。只要有利益,就会有纠纷。所有的纠纷皆因利益而引起。在广告合同中,由于双方的利益并非一致,因此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也就不可避免。非凡是广告活动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更轻易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导致一方或双方违约。从理论上讲,即使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后的处理方式,当一方违约后,守约方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但从事法律实务的律师非常清楚,假如在法庭上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实损失的存在,哪怕有一百万的损失,法官也可能“爱莫能助”,一分钱也不予支持,而要证实损失的存在有时并非易事。

为避免因举证困难导致得不到合理的赔偿,最好的办法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后的处理方式。这不仅有利于违约后及时得到处理,而且有利于预防纠纷,因假如一个清楚自己违约后将承担什么责任时,他往往不会轻易违约。 需指出的是,根据广告合同的性质,广告设计/制作合同属规定的合同类型中的承揽合同。而根据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揽合同的委托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此,为防止广告主行使法定的权利随时解除合同给广告经营者造成损失,广告经营者应非凡重视在合同中约定广告主解除合同后的处理方式。 四、合同条款应明确,避免产生歧义。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并非像计算机那样只要输入相同的数据就能输出

相同的结果,法官是根据自己对“法律”的解释作出判决的。按照学者刘星的观点,每个人都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解释法律。当法官偏离其公正立场,站在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来解释法律时,偏袒便不可避免。为防止被人钻空子,最好的办法是尽量使合同条款明确,避免产生歧义。下面这个案例,很值得我们吸取教训。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由甲方为乙方制作发布广告。双方约定,广告发布期一年,乙方在合同签订时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定金,广告制作完毕开始发布后15天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广告发布至3个月时支付合同总额的40%;广告发布完毕后15天内支付余额即合同总额的`10%。双方还约定,如乙方超过付款期限30天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除收取乙方应支付的广告费外,还可收取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方为乙方制作发布了广告,但乙方除按期支付了定金外,对后来的到期广告费却一拖再拖。

为此,甲方于广告发布5个月后按照合同约定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诉至法院要求乙方支付已到期广告费即合同总额的90%和违约金。乙方应诉后,对自己违约不持异议,并同意承担违约责任,但主张应支付的广告费是指合同总额÷合同总发布天数×实际发布天数。最后,法院判决乙方按合同总额÷合同总发布天数×实际发布天数向甲方支付广告费,并按合同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从事广告经营的人非常清楚,该广告发布合同实际上包括广告制作与广告发布,甲方的成本支出并非按日平均支出,而是大部分在前期支出。相应地,乙方的广告费也应在前期支付大部分。因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应支付的广告费”系指依据合同约定已到付款期限尚未支付的广告费,而非乙方主张的合同总÷合同总发布天数×实际发布天数。法院作出不利甲方的判决,不管是出于客观上的法律熟悉,还是出于主观上的有意偏袒,有一点不可否认的是,双方约定的“应支付的广告费”给了法官解释的余地。假如甲方当时在合同中约定“如局方超过付款期限30天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除收取乙方已到付款期限尚未支付的广告费外,还可收取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便不会被人钻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