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基本问题探讨

努力探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中的一些基本问题,深入考察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目标定位、基本标准和培养体系等问题,对于全面提高大学法科人才培养质量,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法律人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基本问题探讨

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目标定位

关于法学教育的目标属性问题,法学界有四种代表性的观点。一是认为法学教育是素质教育,二是认为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教育,三是认为法学教育是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的教育,四是认为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1]。而《卓越计划》明确指出,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要“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主题”,“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为重点”[2],这实际上是着重强调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要在素质教育的基础上,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职业教育的功能。

卓越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应以素质教育为基础。目前我国的法科学生是从高中阶段直接招生,这种招生制度很难在短时间内改变。这样就需要通过本科阶段的素质教育来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而且法学本科毕业后,有较大比例的学生并不进入法律职业领域工作,而是从事其他行业,这样也需要学生对不同学科的知识都有所了解和掌握。当然,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各校应根据自身的办学传统和学科特色,在通识教育课程、专业理论课程和专业实践课程之间确定合理的比例,办出特色,避免千校一面。

更为重要的是,法律关系的多样化和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对卓越法律人才的知识结构和基本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学教育不仅要培养具有扎实基础理论与具体操作能力的法律专门人才,而且要培养大量的社会不同领域的治国之才和复合型人才,这些人才必须对人类和社会生活拥有广泛而成熟的知识和强烈的人文关怀精神;具有多样化的知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创造性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良好的品德;具有彻底的服务精神和民主责任意识。这些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只能通过素质教育过程才能实现。

卓越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应以职业教育为重点。当前,我国法学教育饱受诟病的重要原因就是“学生的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3],不能较好地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适应社会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加强对学生的职业化训练,让学生掌握法律职业所需的特定知识技能和执业经验,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同质的思维方式和推理方式,秉承独立的法律职业传统与原则。如果法律职业者缺乏这种职业训练,就如同缺乏临床实践经验的外科医生不可能高明一样,不会了解其所服务的社会,不懂得社会是如何运转、法律是如何作和起作用的,这样,他就不会胜任未来的司法工作[4]。

其实,处于基础地位的素质教育和重点要加强的职业教育两者之间,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而是不可偏废,互相协调、共生一体,共同构成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目标模式体系。实际上,在现代法学教育理念上,并不存在纯粹的素质教育,也不存在纯粹的职业教育,以职业教育为传统的国家吸收了素质教育的合理因素,以素质教育为传统的国家也吸收了职业教育的合理因素,因而呈现出混合发展的一体化模式。[5]“精英教育说”也是在强调“理论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完美结合”,要求“法学精英人才既要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具有较强的法学专业理论素养,又要精通法律职业技能,具有熟练的实践操作能力,同时还要具备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伦理和服务社会的精神”[6]。

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基本标准

在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混合发展目标模式下的法学教育并不意味这就是一般性的大众化的`法学教育。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法学教育必须有内涵、高质量。卓越法律人才是高层次法律人才,是“法律家”而非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人”。卓越法律人才是复合型、国际化的高层次法律人才,是能力强、技能优、情怀深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卓越法律人才必须是复合型人才。复合型是区分卓越法律人才与一般法律人才的重要标准之一。复合型既包括专业的复合,比如法律与金融、证券、房地产、医学等其他专业的交叉与渗透;也包括语言的复合,比如法律与经济等其他专业和英语或其他语种的复合;还包括课程的复合、方法的复合。多专业、多语种的复合,使学生既精通法律,又懂经济、科技和外语等,以精深的专业知识和广博的知识结构,适应社会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强烈需求。正如有位著名的教授对一个用人单位的老板讲,假如您要的是今天到大学报到明天就能帮您打官司的人,这肯定是一个十年后您不要的人。

卓越法律人才必须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除了掌握法律和其他专业的广博知识外,卓越法律人才还应当能够“像法律家那样思维”,他们在面对法律事务时必须能够运用不同于大众生活规则的另一套规范体系即法律原则、规则,从专业的角度认识、思考和判断[7]。另外,在短短几年的大学期间,学生不可能学习完所有的法律,如果学生具备了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熟悉法律术语和基本理论,掌握法律方法论,能够综合分析法律和事实,那么在职业生涯中碰到新的或不熟悉的法律、在面对各种复杂和新的问题时,他们也能依靠掌握的基本知识和发现、分析、推理能力,迅速地理解法律的内涵,认清事物的本质,正确、及时地依法处理问题。

卓越法律人才必须具有优秀的职业技能。能力与获取技能不是一回事;能力是能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方式应用技能……它是在现实境况中操作的能力[8]。法律职业技能包括法律解释技术、法律推理技术、法律程序技术、证据运用技术、法庭辩论技术等。如前所述,法科学生实践能力不强的问题亟待解决,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应为司法领域提供大批具备高超、娴熟的实践操作技能的法律人才,使他们能够迅速地满足法律职业的要求。

卓越法律人才必须是国际化人才。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国际化法律人才的培养势在必行。除了必须加强学生外语能力的培养之外,要切实加强西方法律制度、WTO国际规则、国际贸易、商法、国际条约、比较法等课程的教学,强化学生国外学习的经历,着力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

卓越法律人才必须具有深厚的法治情怀。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既要“迷恋形下”,重视人才培养的实践性、应用性;又要防止“迷失形上”,忽视对学生进行法律信仰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必须具有公平公正的信念,坚持法律至上、权利本位、正当程序等法治理念。如果学生仅仅把法律职业作为一种谋生手段,缺乏内心深处对法律的信仰,那么很难保证他们会公正地适用法律。同时,还要重视对学生高尚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让学生充分认识到自己是适用法律、维护正义的使者,并以此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从而保证司法公正和法律职业行为的规范化。面临涉及各种利益的纠纷,如果丧失了追求正义的勇气或者将个人利益掺杂其中,法律和正义就会遭到践踏,长此以往法治就会缺失。

三、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体系

卓越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从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培养机制创新等方面进行相应的改革和调整。

卓越的师资队伍是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先决条件。教师队伍的质量和水平决定着卓越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水平。目前在我国,法学院(系)普遍缺乏理论功底深厚且法律实务经验又很丰富的“双师型”教师,这种状况显然无法完全满足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师资要求。解决这一问题,一是实施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互聘计划。对现有的师资要进行法律实务的锻炼,选派法学骨干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增强法律实务工作能力和经验。同时聘请法律实务部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学校任教,承担部分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二是鼓励法学骨干教师到海外学习、研究,提高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三是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教学团队,聘请世界一流法学专家学者到国内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另外,对现有的师资力量进行整合,构建起理论教学和法律实务相对独立的教学队伍,也是一种可以考虑的方案。

不断深化法学教学改革是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必由之路。根据卓越法律人才“复合型、国际化、能力强、技能优、情怀深”的基本标准,深化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压缩理论课学时,增加选修课的数量、质量和学分比例,鼓励学生学习跨学科知识,尤其重视经济学和社会学等知识的拓展,充分反映素质教育的要求。增加实践性课程比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解决学生实践能力、应用能力不强的问题。大力开展双语专业教学,努力提升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水平。在教学方法上,应当不断强化启发式教学和研究性教学,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改变单纯由教师灌输式讲授的局面。实行“小班化教学”,将“单向传导”的教学模式转变为“双向互动”的教学模式,把学生积极的课外阅读、研究与充分的课堂讨论、发言有机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潜能,充分调动学生对学习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同时,广泛采取模拟法庭、案例教学、诊所式法律教育等具体方法,进一步增进学生对法律的感性认识,训练他们的逻辑思维能力、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实践操作技能等等。

创新制度机制是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根本保证。《卓越计划》重点提出要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高校要加强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开发优质教材,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基地,探索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培养出能够准确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熟练掌握法律工作的知识与技巧,在法律实践中充分领悟和体现国家基本战略、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方针的卓越法律人才。探索“国内-海外合作培养”机制,高校要加强与海外高水平法学院校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推进双方的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积极利用海外优质法学教育资源,探索形成灵活多样、优势互补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