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样有法律依据吗?

4月份才把我的保险停掉,公司把我4月份的保险钱(个人和公司承担部分)全部从我3月份的工资里扣除了,导致我3月份半个月的`工资没有拿到。公司给我的解释是我自己在离职前没有把自己的保险停掉属于我的原因所以保险的全额应该由我承担。请问这样有法律依据吗?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回答下,最好能指出劳动法的具体章节,谢谢了。

请问这样有法律依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