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大型机械的防阵风、防台(以下简称防风防台),保障港口,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港口的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阵风是指无预报的、风速15米/秒(7级)以上的大风和龙卷风;

(二)台风是指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和中心风力12级以上的热带气旋;

(三)港口大型机械(以下简称大型港机)是指:门座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起重机、吸粮机、轨道式龙门起重机、装(卸)船机、轮胎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斗轮堆取料机、露天固定带式输送机、轮胎起重机(25吨级及以上)和输油臂等。

第二章防风防台工作的监督与实施

第四条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大型港机预防、抵御阵风、台风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一)根据掌握的台风信息,发布防风防台命令,对大型港机防风防台工作进行部署;

(二)监督、检查大型港机防风防台措施的落实工作。在台风来临之前应当对港口企业的防风防台工作进行检查,在台风季节应当进行定期重点检查;

(三)对防风防台工作进行指导,促进港口企业提高大型港机防风防台的技术和水平。

第五条港口企业负责本单位大型港机预防、抵御阵风和台风具体措施的制订和实施工作:

(一)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配备大型港机防风防台技术装置,制订符合实际情况的防风防台措施和工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与气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及时掌握气象信息,注意台风动态,实施预防工作;

(三)加强港口生产人员培训,提高安全素质和意识。

第六条港口企业接到台风预报后,应当提前和布置防台措施;接到台风警报和紧急警报后,应当检查和落实防台措施,并建立24小时专人值班,确保大型港机安全。

第三章防风防台工作的要求和措施

第七条港口码头的设计应当考虑大型港机防风防台的要求,大型港机安全应当配备和设置防阵风和防台风装置(以下简称防风防台装置)。防风装置分为防止风的水平力、上拔力的装置和防滑制动装置,以及防风预(警)报装置。

防止风的水平力、上拔力的装置是指码头上设置的防止机械水平移动和倾覆的装置,包括锚定坑、防风系缆(或者拉杆)地锚、系缆墩柱等。

防滑制动装置是指机械自身设置的防滑装置和行走机构配备的惯性制动器,其中防滑装置应当在防爬器、夹轮器、顶轨器、夹轨器、铁楔等中选取。

防风预(警)报装置是指接收、测量、记录阵风和台风信息、发布警示和警报的设备和设施,基本配置为带记录和警示功能的风速仪。有条件的港口可选择配置气象雷达。

第八条大型港机防风防台工作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对大型港机的防风装置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并具备防风防台能力;

(二)大型港机作业的码头和场所,应当根据当地阵风或者台风的实际情况设置足够的锚定装置,对不具备防风防台能力的码头和大型港机应当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确保其具备防风防台能力;

(三)正常使用的大型港机应当完备、有效,并具备有足够的制动力矩。

第九条轨道式大型港机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应当配备防滑和制动装置,其中防滑装置须保证设备在15米/秒到35米/秒的现场锋利作用下不发生滑移;

(二)选择配备防止风的水平力和上拔力的装置时,须保证设备在35米/秒到55米/秒的现场风力作用下不发生倾覆。使用单位所在地区50年最大风速历史记录超出上述范围的,应当按照50年最大风速设防;

(三)行走轨道应当平整,轨道两端应当设置钢筋混凝土或者钢板制成的挡块,并与码头基础紧固联系在一起;

(四)应当配备防风预(警)报装置,并进行技术测试,以满足对设计风速警示预报的要求。

第十条大型港机预防突发性阵风的措施:

(一)在正常作业时,大型港机的行走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制动功能。任何情况下,不允许擅自降低行走制动器制动力矩;

(二)大型港机正常作业过程中遭遇阵风时,如无法行驶到锚泊位置,应当就地采取防风措施,使用包括防风装置以及货物、其他设施阻塞轨道等手段来保证设备的安全;

(三)阵风多发季节,大型港机停止作业、移好机位后,操作人员离开前应当检查并确认所使用的防风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在采取以下措施后,切断操作电源。

(1)门座起重机应当将吊钩起升至驾驶室以上高度,起重臂收至平衡点或者最小幅度,转盘转至起重臂不易碰撞的位置;

(2)岸边集装箱起重机应当将前大量是、收至最小幅度,吊具起升到最高位置或者设计位置;

(3)对轮胎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将吊具升到最高位置,并塞紧轮胎防滑块。带支腿的捆台集装箱起重机(高架吊),应当将旋转销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