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印花税新规定

西安印花税新规定

西安印花税新规定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提高印花税征收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陕西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将组织开展印花税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西安市辖区范围内缴纳印花税的所有纳税人。

二、检查方法和时间安排

1、此次印花税专项检查,采取纳税人自查,各主管税务局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纳税人自查时间为2014年9月1日至10月15日。

3、各主管税务局重点抽查时间为2014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

三、检查年度

自查、检查凭证时限从2013年1月1日起书立和领受的所有应税凭证。

四、检查内容

(一)纳税人应就印花税申报缴纳情况进行自查,重点为是否按期申报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否准确,是否正确使用适用税率等。纳税人应依照本通知的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印花税专项检查自查表》,并于2014年10月15日前将《印花税专项检查自查表》交各主管税务局。

纳税人可登陆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网站获取《印花税专项检查自查表》,或到各主管税务局自行领取。

(二)各主管税务局自纳税人自查结束后,应及时开展重点抽查工作,由于印花税具有涉及面广、收入零星等特点,重点检查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企业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税务机关是否及时掌握企业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变化,以及是否及时足额征收印花税;

2、对大型商业和大型市场等商铺或门面出租签订的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进行检查;

3、对一些漏税较多的应税凭证的检查。如工业、商业、物资等部门书立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调拨单、要货单据等的检查;

4、对各级医疗机构所签订的应税合同,如药品采购合同,医疗设备采购合同等是否足额征收印花税进行检查;

5、对财产保险合同,包括按《条例》所列举的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进行检查;

6、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按产权转移书据足额缴纳印花税进行检查。

7、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市局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和实行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的核定征收条件进行检查。

五、检查要求

(一)各单位要加强印花税政策和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的宣传,方便纳税人掌握政策规定,了解自查要求,做好自查工作。

(二)各主管税务局要及时、主动辅导纳税人认真开展自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中。

(三)各局要对印花税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统计总结,认真填写《印花税专项检查统计表》,重点抽查结束后要报送本局书面总结,包括查出的主要问题,漏征原因,征管措施及印花税日常征收中遇见的问题和建议等。书面总结和《印花税专项检查统计表》于2014年11月20日前报市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