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生育假期新规定

计划生育政策时时都在变化,而且每个地区的政策也会有一定的差异。尤其是在职女性朋友们,如果想要了解产假的政策,一定要对自己当地计划生育政策了解。

广西生育假期新规定

广西生育假期新规定

一、产期的相关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出至《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二、关于产假工资的规定: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如果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保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即视为产假工资,若生育津贴低于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没有参加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等。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不合理待遇,可以通过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三、 关于产假待遇

按照南府办【2010】137号规定,从2010年11月1日起,对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各项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统一按《南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南府办【2007】157号)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四、 关于产假的法律法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五、 二胎产假:

享受正常产假,不享受晚育假,不享受独生子女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