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尿病医保新规定

糖尿病门特医保有新规定

糖尿病医保新规定

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本市对糖尿病门特医保的有关问题进行规定,其中关于门特鉴定医疗费用支付的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一、关于1万元药品费用计算范围问题:《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医保管理办法》中所称1万元药品费用,是指糖尿病参保患者按照门特治疗,使用降血糖药品发生的`费用,不含其它药品费用。

二、关于门特鉴定医疗费用支付问题:1.参保人员在鉴定机构首次鉴定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一级医院门诊普通疾病报销政策执行;复查鉴定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一级医院门特报销政策执行。登记有效期满未按规定复查鉴定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普通疾病报销政策执行,再次申请鉴定按照首次鉴定对待。2.应由医保基金向鉴定机构支付的鉴定医疗费用,按人头限额付费。医保基金对鉴定机构综合付费基数为440元/人,人头限额付费标准为:参保职工首次鉴定330元/人、复查鉴定395元/人;参保居民首次鉴定220元/人、复查鉴定260元/人。

三、关于选择定点就医问题:糖尿病参保患者在办理门特登记时,可从医保定点的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以及零售药店中各选择一家(最多可选定四家),作为本人糖尿病门特就医的定点服务机构,对选择的定点就医服务机构每年可申请变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