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研究风险投资组织形式与风险投资家报酬

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组织形式以资本市场比较发达的美国和英国为代表。在有限合伙关系的契约设计中,激励和约束机制的设计显得十分重要。有限合伙契约一方面将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家的权利和责任进行非对称分配,旨在将风险投资家的收益与其能力和努力水平挂钩,达到激励风险投资家努力工作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设置了一系列硬性约束和承担无限责任的`条件,使得风险投资家也只有通过实现投资者的收益最大化才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设计研究风险投资组织形式与风险投资家报酬

有限合伙制度通过激励性报酬条款将风险投资家的报酬与其业绩相结合,促进其敬业尽职,改进投资管理。风险投资家与投资者通过谈判,制定承诺及限制性条款,达成委托管理契约,将投资者的资金与风险投资家的管理才能相结合。前者仅以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而后者则承担无限责任,以加强对其约束(保罗.A.冈珀斯、乔希.勒纳,2002)。有限合伙契约通常规定风险投资家的报酬由管理费和利润分成两部分组成。管理费是固定收入,与业绩无关。在一般情况下,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都通过合同,事先规定风险投资家每年从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通常是2%-3%)作为管理费用。如果风险投资家的日常开销超过了这一固定数额,投资者也不负有另行支付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