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上市公司进行对外投资的架构设计

摘要:上市公司通过对外投资实现自身战略目标。本文通过对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时不同架构设计的目的、目前对外投资的相关法律及政策环境分析和面临的主要问题、目前国内上市公司主要的对外投资的架构设计的分析,可了解不同架构设计的优缺点和对上市公司的不同影响。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未来的发展需求选择不同的架构来实现对外投资,从而提升上市公司的市值。本文对上市公司在进行对外投资时如何进行架构设计提出了建议,对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的实务操作具体参考价值。

浅谈上市公司进行对外投资的架构设计

一、上市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时进行架构设计的目的

企业发展上市后,通过上市公司本身或者通过设计投资子公司,并进一步通过设立基金、参股、并购等多种方式拓展公司的业务领域,将企业做大做强,因此研究对外投资时的架构设计有现实意义,这种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

1.通过寻找、培育有竞争优势的企业,并对其相关产业项目进行投资,使公司达到产业经营与资本经营的良性互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给投资者带来更好的回报。

2.对有潜力、有成长空间的上下游中小企业进行投资,通过对这些中小企业进行孵化、资源支持、管理输出,培养其快速成长,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3.通过投资管理,投资和开发培育市场化的退出渠道及新的合作伙伴,并获取基金投资收益,拓展新的、稳定的利润来源。

4.作为公司未来战略发展的需要,通过股权投资、财务投资等多种投资方式,拓展公司业务领域,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其中由上市公司设立投资公司是上市公司实施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具有积极推动意义。

二、目前对外投资的相关法律及政策环境分析和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对风险投资的限制

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有一必要条款:公司应承诺偿还银行借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2.《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中规定:

本备忘录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其中,证券投资包括上市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备忘录:

(1)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2)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仍适用本备忘录;

(3)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4)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5)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6)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上市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上市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合作社、担保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备忘录关于风险投资的一般规定执行。

(二)《合伙企业法》对合伙基金的相关规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三)主要问题

针对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以下几个问题需探讨:

1.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有限公司形式)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吗?经向有关人士咨询,法律没有规定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当上市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合作社、担保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金额没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标准时,是否就不按风险投资管理。如果不按风险投资管理,是否可以使用“超募资金”呢?

3.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如果向子公司增资时指定用于子公司实施某具体项目,就无须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4.上市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该备忘录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可以理解:上市公司的参股公司实施的风险投资由该参股公司自行决定,只是如对上市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时,上市公司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