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毕节大病医保新政

2月22日,记者从毕节市卫生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获悉,毕节市近日出台《毕节市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2016年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25元/人,补偿起付线为5000元。另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和风险调节金。具体跟聘才网小编来看看!

2016毕节大病医保新政

A

筹资标准为500元/人/年

《方案》规定,2016年筹资标准为50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410元/人/年,个人缴费90元/人/年。

对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病患者、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80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等特殊人群的参保金缴纳,按照《毕节市提高农村特殊人群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工作方案(试行)》规定执行。

《方案》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和风险调节金,2016年筹资总额为500元/人/年,其中325元用于住院统筹,25元用于大病统筹,125元用于门诊统筹,25元用于风险调节金。

B

市内医院起付线最低为100元

《方案》明确了2016年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政策:市内一级医院起付线为100元,市内县级二级公立医院、二级标准设置民营医院和一级专科医院起付线为300元,市级二级公立医院起付线为400元,市内三级医院及二、三级标准设置专科医院经转诊起付线为500元,未经转诊起付线为1000元,毕节市以外的公立医疗机构,是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经转诊的按省级规定执行(省级Ⅰ类经转诊1000元,未经转诊1500元,省级Ⅱ类经转诊1500元,未经转诊2000元),不是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经转诊的1500元,未经转诊的2000元;本省内、毕节市以外省、市级纳入定点和各县(区)2015年已纳入县级定点(仅限签约县〈区〉)的民营医院经转诊的1500元,未经转诊的2000元。每次住院都应交起付费,低于起付线以下的.看病就医费用由个人自付。

参保患者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费用按比例予以补偿,不设封顶线。市内一级医院85%,市内县级二级公立医院、二级标准设置民营医院和一级专科医院75%,市级二级公立医院70%,市内三级医院及二、三级标准设置专科医院经转诊的65%,未经转诊的55%。毕节市以外的公立医疗机构,是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按省级规定执行(省级Ⅰ类经转诊大于1000元小于等于8000元部分50%,大于8000元部分60%,未经转诊的30%;省级Ⅱ类经转诊大于1500元小于等于8000元部分50%,大于8000元部分60%,未经转诊的30%),不是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经转诊的55%,未经转诊的30%;省内省、市级纳入定点和各县(区)2015年已纳入县级定点(仅限签约县〈区〉)的民营医疗机构,经转诊的55%,未经转诊的30%,其余的民营医疗机构不予报销。

C

部分项目不设起付线

《方案》提出,慢性病门诊和大病门诊应由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认定,由经办机构指定所用药物和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费用累计计算,资金由住院统筹基金中支出。

慢性病门诊诊疗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比例每月结报一次(包括原发性高血压Ⅱ期及以上、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三级及以上、冠心病、心肌梗死、脑萎缩、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精神病、肝豆状核变性、失代偿期肝硬化、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甲亢、甲减、脑瘫、慢性肾炎、白癜风、类风湿性关节炎)。

大病门诊诊疗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实行即审即报(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方案》还提出,慢性病门诊补偿每人每年(包括1种至多种慢性病)封顶线5000元;大病门诊补偿每人每年封顶线50000元(实行省级单病种管理的除外)。慢性病门诊补偿每人每年超过5000元或大病门诊补偿每人每年超过50000元,全年累计合规自付部分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赔付起付标准的,不享受大病医疗保险补偿。慢性病和大病门诊诊疗不按指定用药或不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