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将低保临界纳入医疗保险救助对象

记者11日从佛山市民政局获悉,该局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根据《意见稿》,佛山拟从7月1日起扩大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范围,将低保临界对象纳入。届时,低保对象和低保临界对象住院医疗救助年度报销最高限额将为10万元,特困供养人员住院的医疗救助比例将为100%。

佛山将低保临界纳入医疗保险救助对象

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根据《意见稿》,佛山拟扩大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范围。

在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从2016年7月1日起,将低保临界对象(低保临界对象标准按佛山市低保标准上浮50%确定)纳入资助范围,全额资助低保临界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不低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给予资助。

住院起付线纳入救助

同时,还将建立门诊特定病种医疗救助制度。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到佛山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诊查费、病历费。从2016年7月1日起,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因患“职工、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疾病到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按80%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10000元。

此外,《意见稿》明确规定,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到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住院起付线纳入救助项目,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免收住院押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住院总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金额后,剩余住院费用中纳入医保用药范围、医疗服务项目使用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相关规定的费用按相应比例予以报销。拟从2016年7月1日起,全市低保对象和低保临界对象,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90%,在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60%。低保对象和低保临界对象住院医疗救助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10万元,有条件的'区可适当提高年度报销最高限额。特困供养人员住院的医疗救助比例为100%。

从2016年7月1日起,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单次个人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给予不低于80%的二次医疗救助,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3万元,有条件的区可适当提高年度报销最高限额。

《意见稿》公示截止日为4月14日,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至佛山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