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运输管理规定范例

矿井运输管理规定如下

矿井运输管理规定范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各矿机运科对运输管理工作负业务管理责任,在机电副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机运科参与轨道运输的设计、技术改造及组织检查验收等工作。负责运输设备、设施的选型设计、安装使用及维护标准的制定,负责组织对运输设备、轨道线路、斜巷安全设施、运输车辆及连接装置等的检查工作,对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条安检科对运输管理各项标准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负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对运输设备、轨道线路、安全设施、运输车辆及连接装置等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条调度室负责对运输车辆的调度、运行管理、监督管理、检查和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机运科、安检科、调度室要明确分管斜巷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以便及时沟通、解决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每月由机运科牵头组织安检科、调度室及各管理区队对矿井运输系统进行一次系统检查。

第六条机运科、安检科、调度室对事故隐患出具隐患整改通知单并提出处理意见,有权对多次通知仍未整改的相关责任单位罚款和停止作业。

第七条主要运输巷道的轨道由运输队负责使用、维护和管理,各采掘及辅助生产单位的轨道由各区队维护和管理,有条件的建议由专业运输区队负责维护管理。基层区队负责所管辖工作地点运输设备和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所有运输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装置等必须做到运行有制度、安装有标准、管理有办法,坚持做到谁使用、谁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主要试验项目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机运科负责监督工作。运输设备性能和结构有较大变化时,必须报矿井分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各区队要建立运输管理台账和包机图表,对运输设备、设施实行网络化管理,健全各种基础技术资料和建立各种规章制度。

第十条操作各种运输设备、设施的特殊工种都必须经过培训且考试合格,方能持证上岗,严禁无证顶岗。

第十一条采煤和掘进工作面采用轨道运输时,其作业规程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并经机电运输部门审批:

1、运输设备、设施及安全设施的安装位置和形式;

2、运输设备的基本参数,安装和使用方式及相关计算;

3、轨道中心线位置、轨道铺设标准和方式。

4、运输巷道的各项参数等。

第二章平巷运输

第十二条运输大巷不得有脱皮、片帮、掉顶等冒落现象,轨道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要求:新掘进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在小绞车、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机头处必须开凿司机操作室,禁止在轨道侧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第十四条轨道运输巷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其他地点轨型不得低于24kg/m。对于24kg/m禁止使用自制简易道岔,必须全部使用统一制作的转轴式单摆尖道岔。

第十五条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轨道的铺设质量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

2、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3、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

4、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5、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所有矿井有动压的大巷轨道及斜坡轨道道床严禁硬化,建议采用马路人行道方砖活动铺设方式,方便巷道地鼓变形后及时维护整修。

6、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检查,定期检修。

7、道岔、扳道器必须齐全完好,转动部分必须用专用的销子并加开口销闭锁,大巷内严禁使用简易道岔,且所有道岔严禁硬化,方便及时维护。

第十六条不同规格的轨道连接时,必须采用标准过渡接头进行连接,严禁采用异型夹板直接连接。

第十七条井下轨道大巷道岔应铺设标准道岔,并采用司控道岔控制,挂牌管理。其他地点可使用转轴式道岔,严禁使用非标准道岔。

第十八条与轨道大巷连通的运行车辆的各通道口及沿途车场的两端,应当安设阻车器,以防车辆溜入。必须使用标准气动阻车器或标准简易阻车器,严禁使用非标准阻车器。

第十九条井下电机车应装备速度保护装置,容量指示器、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电机车应使用机车电喇叭装置,对于采用逆变电源或其他新型电机车照明,要求警示距离不小于100m,且有发出红光的标准红尾灯,禁止使用矿灯作为红尾灯使用。

第二十条使用机车运输的矿井,要有井下机车检修硐室,并有相关检修设备。蓄电池电机车充电房内,必须采用防爆电气设备,用普通电压表测量电压时,要在蓄电池大盖揭开口10min后进行,防止有氢气溢出。电机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

第二十一条井底车场、弯道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地点,必须安装能够同时发出声、光的预警信号装置,井下人车车场应悬挂明显的停车位置指示牌、列车时刻表。

第二十二条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装置将车辆稳住。且矿井矿车除掘进头、车场外,其他地点严禁随意停放或翻倒矿车。

第二十三条同一水平同时行驶3台以上机车时,使用带有电气闭锁的信号装置,行驶5台及以上机车的巷道需使用"信集闭"系统。井下主要行人平巷长度超过1.5km时,斜巷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应使用专用人车运送人员,禁止使用其他非运人设备运送人员。

第二十四条电机车运行的巷道内必须设有路标、警标和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噪声大等地段两侧都能接收到的声光报警装置。电机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够接收到的声光信号装置。

第二十五条在电机车运输的线路上施工或维修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并发放到相关区队学习后,方可进行施工,措施学习应有签字记录。措施中应明确规定:在施工地点两端各50m处设置警示标志;机车通过时必须长鸣警铃,施工人员躲避到安全地点,指派专人指挥机车慢行通过。

第二十六条运输区队必须制定轨道运输车辆管理制度,明确车辆周转时间和容积利用系数。轨道运输车辆必须编号管理,并建立检查、检修台帐,在用矿车及其他车辆必须台台完好。

第三章斜巷运输

第二十七条倾斜巷道的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串车提升的各车场必须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巷必须有信号和候车室,候车硐室必须具有足够的安全空间。

第二十九条加强轨道的日常检查工作,树立"机车、矿车掉道就是事故"的理念。车辆掉道,除了按照事故追查处理外,在处理掉道时,必须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严禁生拉硬拽。在处理掉道时,必须由副队长或带班班长为现场组织者和安全第一责任人进行处理。运输队和采掘区队要在施工措施或作业规程中对车辆掉道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主要轨道上下山不得兼作人行道;确需行人的,应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各通道口必须设置"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警示牌。

第三十一条斜巷轨道上端必须有足够的过卷距离。其过卷距离必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数计算确定,并留有1.5倍的备用系数。

第三十二条轨道上下车场的长度、坡度及调车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车场长度不得小于一次提升串车总长的3倍。

第三十三条主要斜巷的轨型不得低于24kg/m,斜巷上下变坡点处的轨道严禁有(接头),必须根据变坡点的实际坡度,将轨道弯成弧形。

第三十四条严禁将斜巷上、下平台的车场设计成能够自动滑行的坡道。

第三十五条斜巷绞车用矿车升、降超长物料时,提升速度不得超过2.5m/s。下放物料时,严禁断电自行溜放。

第三十六条井下使用的斜巷绞车必须设有防止过卷、过速、过负荷、欠电压、限速、闸间隙保护以及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其保护装置必须正常使用,安全可靠,严禁甩保护。

第三十七条斜巷轨道的游动天轮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转动灵活。严禁使用不转动的地辊或其它物品代替游动天轮和地辊。当巷道倾角不一致时,在变坡点处必须加设地辊。

第三十八条斜巷轨道应尽量使用聚氨酯地辊或橡胶托辊,以减少对钢丝绳的磨损,必须使用能够防止地辊脱落的防脱地辊架。

第三十九条斜巷绞车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要求,各种保险链及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

第四十条斜巷挡车装置应严格按公司要求制作和安装,井下斜巷安装安全设施,必须按下列要求设置:

1、采用摆杆式机械自动跑车防护装置。斜坡轨道长度200m—300m,轨道中间设置一道;长度300m—500m,在上部变坡点最后一道挡车器和轨道底挡车器之间均匀布置两道;500m以上轨道,在上部变坡点最后一道挡车器和轨道底挡车器之间均匀布置三道。其固定方式分为横梁固定和锚杆顶板固定两种方式,主要运输斜巷(水平之间的轨道或服务于2个及以上采掘头面的轨道)采用横梁固定方式,服务于1个采掘头面的斜巷运输可采用锚杆顶板固定方式。并要求维护维修工每周检查一次,发现锈蚀断丝数或直径磨损达10%时必须及时更换,锈蚀断丝数目达不到更换标准但使用超过一年必须更换钢丝绳。

2、在各车场必须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气动阻车器或挡车杠。

3、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必须安设能够控制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4、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必须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车辆滑入斜巷的气动阻车器。

5、在变坡点处及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必须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车辆跑车的联动挡车杠。

6、在各车场必须安设甩车时能够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7、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只有放车时方准打开。安全设施未设置的斜巷严禁运行。

第四十一条主要运输斜巷挡车杠、挡车栏、阻车器必须全部采用气动或电动形式。其它地点的应按公司要求推广使用气动或电动形式,斜巷挡车装置阻车器、挡车杠、自动防跑车装置,应严格按公司要求制作和安装,强度和可靠性必须满足下列规定:

梯式挡车器的安装

1、挡车杠框架及中间横撑采用11#矿用工字钢焊接制作,外宽420mm,横撑不少于5道,均匀布置。挡车杠长度应满足在斜巷中安装与巷道底板的夹角(锐角)在45°~60°之间。挡车杠应固定在底座上,严禁直接用钢丝绳绑在横梁上。

2、挡车器底座固定方式

(1)主要运输斜巷应在挡车杠的位置装设横梁(横梁的材料应用不小于11#的矿用工字钢),挡车杠固定在横梁上。当顶板岩石稳定不破碎时,可在巷道顶板打2根φ20×1800mm的高强度锚杆,将底座固定在巷道顶板上。

(2)当顶板岩石破碎时,可在巷道顶板打2根锚索,将底座固定在巷道顶板上,将挡车杠用销轴铰接在底座上。

(3)底座与巷道顶板应贴实,挡车杠与底座连接必须用φ30mm销轴铰接,销轴必须有防脱性能。

(4)当底座固定处巷道顶板不平时,可用加垫铁或垫木的方式垫平(垫铁或垫木中间钻孔,锚杆穿入中间钻孔),保证挡车杠安装后中心线与轨道中心线重合,偏差不大于50mm。

第四十二条挡车杠中心线应与轨道中心线重合,其偏差不得大于50mm,挡车杠常闭时(底端)应能落到底,距离轨面的高度最大不得超过200-300mm;打开时高度不得低于1.6m(通过矿车、花车等较低车辆)、2.1m(运输支架等较高设备)。所有的挡车杠均涂刷红白相间的油漆,每段长度为200mm。

第四十三条应使用气缸或电液推杆操作挡车杠,禁止使用重锤式。斜巷挡车杠经常检查、维护和试验,并粘贴完好牌和责任牌。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斜巷安全设施管理档案,明确检查周期和管理职责,确保斜巷安全运转。

第四十五条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必须设置"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醒目标志,必须安装语音报警装置及组合声光电铃,在斜巷全线不超过100米距离内必须安装一套组合声光电铃,组合声光电铃应安装在躲避硐室里,斜巷无躲避硐室时,可固定在巷帮上但必须保证安全距离。

第四十六条同一轨道运输斜巷与斜巷交叉口使用两台以上绞车时,除各自提升信号统一规定外,声光信号必须有明显区别;当声音信号无法分开时,必须设红黄灯加以区别,防止误动作。

第四十七条斜巷轨道使用的绞车钢丝绳、保险绳必须采用统一型号和规格的钢丝绳,每天必须认真检查一次,并详细记录。

第四十八条斜巷所用的三环链、插销必须进行编号专用。不得用其他三环链及插销代替。

第四十九条斜巷所使用的三环链、插销在使用前把钩工必须进行详细的外观检查并记录,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

第五十条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有翻车(脱钩)危险、不按规定使用的车辆运送物料,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第五十一条严禁斜巷运输把钩工不停车进行摘挂钩操作。

第五十二条严禁信号工、把钩工替岗操作,严禁擅自停电或擅自拆修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装置。

第五十三条斜巷信号把钩工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熟悉本岗位信号装置、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等一般性能及使用方法。

2、交接班要认真检查信号装置、车辆及其连接装置、保险绳、钩头等是否齐全可靠,检查钢丝绳是否有打结、硬弯、磨损和断丝情况,若不符合要求,严禁发送提升信号。

3、检查阻车器和变坡点上方所设的挡车扛(栏)或挡车器是否能够自动复位或自动闭合。

4、兼作行人的运输巷道行车时,红灯信号必须保证完好,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的安全规定,严禁行车时行人。

5、信号把钩工接班后,必须检查斜巷内有无行车障碍物,是否有人工作或行走,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

第五十四条摘挂钩操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站在道心内,头部和身体严禁伸入两车之间进行操作。

2、必须站在轨道外侧200mm左右以外进行摘挂钩。单道操作时,应站在信号位置同侧或巷道较宽一侧;双道操作时,若双轨间安全距离达到要求,则应站在双道之间进行摘挂钩操作,否则必须站在人行道一侧进行摘挂钩操作。

3、把钩工摘挂钩完毕后,严禁从串车车辆上方、两车辆之间或车辆运行下方穿越。

4、摘挂钩时,若遇到摘不开、挂不上时,必须采用专用工具解决,严禁蹬绳操作。

5、把钩工每次挂钩完毕后,必须对车辆各部位、保险绳、连车装置等再详细检查一遍,看是否完全正确、牢固可靠,观望车辆运行方向有无阻碍和隐患,确认安全后,打开上部车场挡车器或挡车杠(栏),进入躲避硐室、信号硐室或安全地带后,方准发给信号工开车指令。

6、车辆运行时,要严密注视车辆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或事故,及时与信号工联系,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立即赶赴现场,仔细检查。

7、把钩工上岗期间必须忠于职守,对不符合提升规定要求的以及违反操作规程的,严禁摘挂钩工进行提升作业。

8、挂钩操作程序:

(1)把钩工检查挡车杠、阻车器处于常闭状态,并确认无误。

(2)把钩工将车逐辆推到阻车器前,后部用斜木楔掩好,并确认无误。

(3)把钩工用专用插销和专用三链环从前往后依次接好一列矿车,由把钩工依次检查连接情况和插销防脱性能,并确认无误。

(4)把钩工用专用插销连接主绳钩头,最后连接保险绳钩头,保险绳必须放在车的上部,必须绑扎牢固,绑扎点不得少于两处。把钩工检查连接情况和插销防脱性能,并确认无误。

(5)现场负责人从前往后依次检查车辆的装载及保险绳、三链环、插销、主绳连挂情况和插销防脱性能,并确认无误。

9、下车操作程序:

(1)信号工向绞车司机发出开车信号,绞车司机听到信号并确认后,送红灯示警30s,起动绞车。

(2)把钩工打开阻车器,打开上联动挡车杠,关闭下联动挡车杠,确认下部挡车杠可靠关闭。

(3)把钩工监督将车辆放入斜巷联动挡车杠之间,信号工向绞车司机发出停车信号,停车检查车辆的装载及主绳、保险绳、三链环、插销连挂情况和防脱性能,确认无误后打开下挡车杠关闭上挡车杠,向绞车司机发出下车信号,车辆下放。

(4)下放车辆至下平台挡车杠前30-40m时,把钩工打开下挡车杠,车辆通过挡车杠。

(5)最后一辆车到下平台变坡点规定位置后,下平台信号工发出停车信号,绞车司机确认后,停止绞车运转。

10、提车操作程序:

(1)下平台信号工向上平台信号工发出开车信号,上平台信号工向下平台信号工发出确认信号,下平台信号工再向上平台信号工发出提车信号,上平台信号工确认信号正确无误后,向绞车司机发出开车信号。

(2)下平台信号工通知把钩工打开挡车杠。

(3)绞车司机听到信号并确认后,送红灯示警30s,低速起动绞车,最后一辆矿车进入斜巷过挡车杠后,方可逐步加速,直至达到正常速度运行。

(4)上提车辆提至上平台变坡点前两挡车杠之间,把钩工开动联锁挡车杠此时上挡车杠打开,下联动挡车杠关闭,打开阻车器,待车辆提至上平台变坡点3m后,恢复阻车器和联锁挡车杠。

(5)上平台信号工发出停车信号,绞车司机确认后停止绞车运转。

11、摘钩操作程序:

当车辆到达车场停稳后,按如下程序操作:

(1)把钩工检查挡车杠、阻车器处于常闭位置,并确认无误。

(2)把钩工将车前后部用斜木楔掩好(有阻车器一侧可以不用斜木楔)

(3)把钩工依次先摘保险绳,然后再摘主绳。

(4)把钩工从后往前依次摘掉矿车之间连接插销及三链环。

(5)拿掉斜木楔,将车辆逐辆推离行车区间。

(6)把钩工摘挂钩时,如遇到摘不开,挂不上时,必须采用专用工具操作,严禁蹬绳操作,以防车辆移动使身体倾斜摔倒,造成事故。

第五十五条斜巷内运输车辆脱轨复轨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严禁摘钩处理,严禁用主提升绳生拉硬拽。

第五十六条矿车的管理

1、矿车(包括材料车)管理要严格执行完好标准及检修标准,禁止带病运转。

2、建立牌板管理制度,实行帐、卡、物、牌板相对照,统一由矿车管理人员负责。对矿车的检查检修要有详细记录,检修记录报机运科。

3、由井口把钩工负责,发现不完好矿车做上记号,在地面检修场地挑出,不准继续运行。井口把钩人员发现不完好矿车要停止下井。挑出送到检修地点,进行修复。

4、严格对矿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人车、材料车、平板车、架货车等参照矿车的的检修制度进行检修。

5、定期检查分为日检和月检。

日检内容有:

(1)运输队负责矿车的使用、维护、完好等工作。并负责矿车的中小修理(包括矿车车箱变形的整形、局部补漏、更换轴承、碰头整形等)。

(2)碰头:橡胶碰头要有足够的弹性。

(3)车厢上对角长度误差不大于35mm,各部凸凹深度不大于50mm,无破洞。

(4)底盘:是否变形、扭曲、缺油等,车轮应无旷动。

月检内容有:

(1)检查车轮旷量,转动是否灵活,磨损是否超限。

(2)检查车辆磨损情况,车轴弯曲情况。

(3)对碰头、插销、车厢底盘及轮对变形情况检查。

6、定期检修内容:

(1)对矿车全部铆钉(损坏和松动的)、螺栓、销子、垫圈、油堵等进行检修。

(2)校正变形的车厢,并焊补漏洞和破裂车缝。

(3)更换不转动的车轮及损坏的碰头。

(4)轮轴组与车架固定点上挡箍与轴座的间隙不大于5mm,两轴垂直于车架纵向中心线,其平行度偏差不大于轴距0.5%。

(5)检修磨损的车轴轴颈和弯曲的车轴,其弯曲度不超过0.5mm,修复后的车辆最大弯曲不得超过1mm。

(6)车厢底盘与车厢中心线在车辆两端偏差不得超过15mm,大修后不大于8mm。

7、需报废大修的矿车下道前,运输队必须通知机运科、调度室进行鉴定,不经鉴定而私自下道。下道矿车应保证零部件齐全,缺少部件按缺件原值罚款。

8、矿车因检修需下道的,修理期限为三天,(以当天检查发现为准)。

9、运输队要建立《矿车维护记录》,记录上要将每天检修数量、编号、检修部位、检修人等记录清楚。矿车轮对加油要求:新矿车半年内加油一遍,以后每三个月加油一遍,矿车加油要有专门的记录。

10、人车的检查,要有专人检查、专用记录、编号管理。

第五十七条现场检查严禁出现车辆橡胶碰头不起作用、缺橡胶碰头、缺碰头固定销、铁碰头变形严重、销子座掉落、车轮缺盖、车轮盖缺螺栓、车轮变形严重、矿车箱体变形破损严重、车轮不转、矿车轮缺油等现象。

第五十八条阻车器及地滚的安装

1、当斜巷符合在上平台安装连锁挡车杠时,阻车器安装位置位于连锁挡车杠前方,在斜巷上平台距离变坡点1-2m处。当斜巷上平台不安装连锁挡车杠时,阻车器距变坡点0.5-1m。

2、阻车器转动灵活,并能自动复位,处于常闭状态。

3、阻车器中心与轨道中心一致。

4、阻车器(阻碰头式)卡爪高度距离轨面不低于300mm。

5、大巷口至各车场立式阻车器安装位置应在车场道岔正前2米处安装,基础要求:500mm×500mm×500mm,阻车器用4吋厚铁管制作,高度要求800mm,上部手提位统一焊小链环一个。从上部向下依次涂刷红白相间漆,每段漆100mm。

第五十九条信号与安全报警装置

一般要求

1、主要提升运输倾斜井巷或绞车滚筒在1.6m及以上串车提升、运输的倾斜井巷信号系统,必须具备逐级传递发送信号的功能,设有保证按规定顺序发出信号的闭锁装置。

2、逐级传递发送信号的顺序:下车场和中间各车场的信号工,向上车场信号工发出信号,上车场信号工收齐各车场信号后,才可根据需要向司机发出信号。

3、斜巷提升运输使用的语言报警装置必须声、光具备,并有"正在行车,严禁行人"的醒目标志。

4、信号装置和语言报警装置必须取得"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方可使用。

5、信号装置和语言报警装置应安装在人行道的上方,便于行人观察且不影响行车和行人安全的地方。车场的信号装置和语言报警装置应安装在车场的入口处。

6、斜巷提升运输使用的语言报警装置应与工作信号连锁,工作信号发出后立即进行报警,发出停止信号后报警停止,与信号保持同步。

7、信号装置和语言报警装置也可同绞车或绞车控制回路连锁,绞车启动,立即发出报警信号,绞车停止报警信号停止。

8、安全报警装置应统一管理,建立管理台账,定期检查和维修,达到完好标准要求。

第四章小绞车管理

第六十条适用于1.6m以下绞车的各类斜坡轨道运输。

第六十一条各矿机运科负责组织矿安检科和使用区队对小绞车的安全性能、安装质量及位置、巷道及车场的安全距离、轨道及道岔质量、和电气设备等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机运科发放《安全准运证》。不经过检查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小绞车,不得运行。

第六十二条《安全准运证》由鹤煤公司测试中心统一监制,其有效期为6个月。公司机电部、测试中心负责对各矿《井下小绞车安全准运证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具备安全运行条件、达不到《检查验收标准》的小绞车,停止运行,并吊销其《安全准运证》。

第六十三条矿机运科、安检科负责对各类小绞车的日常运行进行检查,发现有不符合安全运行标准的,必须摘牌整顿停止运行,待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准挂牌恢复运行。半年时间内,矿井累计2次被公司检查出不符合运行标准而停运的绞车,将取消矿机运科发放《安全准运证》的资格,由测试中心对该矿绞车组织验收发征。

第六十四条各矿必须根据本管理规范制定符合本矿实际情况的斜巷轨道运输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及时发现并处理斜巷运输系统问题,建立相关的奖惩办法。

第六十五条斜巷运输系统其绞车、钢丝绳及连接装置、牵引车数必须经过使用单位有资质的技术人员设计计算。设计计算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存档备查。矿井和各单位必须及时建立格式统—斜巷管理台账,登记斜巷设备与设施的技术参数;选用设备与设施的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没备与设施包机人;使用单位变化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记录设备与设施的原始设计和施工情况。斜巷管理台账由各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建立,由矿机运科负责汇总整理。台账的内容要完整洁全,数据准确,与现场实际相符。

第六十六条小绞车使用前必须按以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不符合标准的,严禁发放《安全准运证》、严禁运行。

第六十七条检查验收标准

1、绞车检查标准

(1)小绞车发放审批由各矿设备纽具体负责,使用单位要检查领用绞车的完好情况和设备编号、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任一项不合格均不得使用。

(2)安装绞车时,滚筒中心线应与斜巷轨道中心线重合,误差不大于50mm,安装稳固,方便操作。做到不爬绳,不咬绳,不跳绳,排列整洁。小绞车在轨道一侧安装时,要保证绞车运行时,盘绳整齐、不爬绳、不咬绳。严禁用其它异物强行盘绳,条件允许时,可用导向滑轮导向提升。

(3)小绞车基础必须使用地锚固定或打水泥基础固定,基础设计要符合绞车生产厂家设计要求。使用时间6个月及25kW以上的绞车必须打水泥基础固定;使用时间6个月以内及25kW以下(包括25kW)规格的小绞车未使用地锚或打水泥基础固定的,必须使用不小于18#槽钢焊接的整体底盘并按规定使用四压两戗固定。地脚螺丝或垫圈应符合小绞车地脚孔要求。

(4)使用地锚固定的绞车,必须使用矿用标准螺纹钢金属锚杆;其直径为18mm;长度为20xxmm;锚固长度采用全长锚固。

(5)采用四压两戗固定的绞车,其所用圆木戗、压柱的直径不得小于200mm;压柱要垂直于顶底板,顶窝在硬面内200mm,戗柱角为65~75度,角度一致,但压柱不得妨碍司机操作和影响司机的视线。严禁使用金属支柱固定;柱顶应打在柱窝内不准加楔,要牢固可靠。戗柱、压柱必须采取防倒措施,要求采用30mm扁铁制成环形卡子将戗柱、压柱卡住,卡住位置距离顶板300mm,开口处弯成直角穿孔螺栓固定(M6螺栓),其中防倒链采用液压支柱防倒链,一端采用开口中间"螺栓穿链"方式固定,另一端固定于钢梁或打锚杆固定,且严禁出现防倒链太松现象。

(6)地脚螺丝的螺母要紧固,地锚螺丝的外露长度应满足上一个匹配平垫圈和两个匹配螺母。

(7)所有小绞车的戗、压柱和挡车杠必须进行刷漆,标准为红白条相间,每段长度为200mm。

(8)小绞车操作手把应有定位闭锁装置,零部件齐全;定位闭锁可靠不失效。

(9)绞车安装地点必须留有设备检修和安全操作空间,司机后面不得小于1m,绞车最突出的部位与最近轨道的间距不得小于500mm,与巷帮间距不得小于300mm,同时必须有一侧保持0.7m及以上的距离,操作空间高度不得小于1.8m。

(10)JD-1.6及以上规格型号的小绞车施闸手柄的工作行程不超过行程的3/4,施闸手柄的自动锁紧装置动作灵活可靠;JD-1型调度绞车,施闸后手柄位置应与水平位置成30°~45°夹角,不得低于水平位置,拉杆螺栓有背帽紧固,无显著弯曲,拉杆螺栓、叉头、闸把、销轴无损失变形。两闸把施闸后,闸把位置角度要一致。

(11)闸带无断裂,磨损余厚不小于3mm,铆接可靠不松动,闸座螺丝紧固有效;闸轮磨损深度不大于2mm,闸轮表面无油迹。

(12)绞车司机侧的金属挡板应齐全,不允许变形。绞车滚筒不得有开焊、裂纹和变形。运转无异响,无甩油现象。

(13)上山倒拉绞车,迎头应装平时导向轮,其直径选择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规定,禁止用小滑轮代替;固定滑轮的固定装置不得有明显弯曲,严禁将滑轮固定在耙装机和棚腿上,固定导向轮的钢丝绳直径不小于15.5mm。导向轮的固定方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要全部外露,便于检查,并落实责任人。

(14)上山倒拉车时,绞车附近必须设司机躲避硐,躲避硐规格:宽1000mm、深800mm、高1800mm。

(15)绞车四周30m范围内不得安装风机装置或任何其他影响绞车信号声响传输的装置。

(16)绞车信号要声光兼备,安全牢固、整洁、布置合理,做到上板上墙,固定在绞车附近或信号峒室内。

(17)在适当位置应安装照明灯,保证绞车附近的照明,便于司机观察和操作。

2、钢丝绳及连接装置检查标准

(1)钢丝绳规格应根据设计计算进行选择,并符合绞车技术要求。

(2)新绳应有厂家的技术试验证书,保存超过一年的钢丝绳使用前必须做拉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或磨损超过原钢丝绳总数的10%时,必须更换。

(3)5°以上的斜坡使用φ≥12mm的钢丝绳;钢丝绳与滚筒的连接必须采用穿入绳眼再用双压板压紧的方式连接,在绞车滚筒上绳根端固定要牢固符合要求,应定期检查,严禁剁股穿绳。

(4)钢丝绳在滚筒上应按序分层排列。钢丝绳在滚筒上的容量是最外层距滚筒边缘高度不小于该绳直径的2.5倍,并至少留3圈余绳。内层起圈的钢丝绳应停止运输,并进行重新排列,钢丝绳在滚筒上缠绕严重跑偏时,必须停止运输进行调整。

(5)斜坡运输所选用的钢丝绳型号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具有6.5倍的安全系数。

(6)斜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和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各种保险链以及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试验。

(7)主钢丝绳钩头必须使用鸡心环,连接绳卡不少于5个,主绳钩头所用绳卡必须与绳径相配套,绳卡不得在钢丝绳上交替布置,卡子螺母位于主绳侧,绳卡间距等于钢丝绳直径的6~7倍。

(8)斜巷绞车的每个钩头,都必须配合有符合要求的保险绳,保险绳长度和提升车数相适应,不宜过长。主钢丝绳直径≤18.5mm时,保险绳直径应与主绳相同,主钢丝绳直径>18.5mm时,保险绳直径为18.5mm,用不少于3付绳卡卡紧。保险绳一端要固定在主绳上的鸡心环第一个主绳卡之间,另一端的绳套必须插入提升列车尾端车辆联结器内并闭锁,保险绳不得与主绳套共用U型卡。

(9)小绞车的钢丝绳在使用中,不得有打结、扭曲、弯折、严重锈蚀和磨损、断丝超限的现象。

(10)使用中小绞车的钢丝绳,责任单位必须每天安排专人检查一次,并认真做好记录

3、轨道安全设施检查标准

(1)在轨道运输的倾斜巷道中,必须装设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凡装设有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斜巷必须坚持使用,并定期检查维修试验,责任到人。责任单位每天要安排专人对"一坡三挡"进行检查维修试验,并包保到人实行挂牌管理。管理牌上要注明安装管理单位、包保人姓名、安装时间。管理牌要挂在安装安全设施处的巷道帮一侧明显处。

(2)选用的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并根据具体使用条件进行选型设计。

(3)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370条规定,并做到监视灵敏、操纵灵活,挡车可靠。

(4)斜巷轨道必须根据斜巷坡度、长度等情况,装设若干地辊,具体应以钢丝绳不拖底板为准,间距不大于20m,变坡点处要装设大地滚,其直径不小于250mm,宽度200—250mm,轴径不小于40mm;地滚安装要平整、稳固,转动灵活。

(5)斜巷高低起伏,绳磨顶板或棚梁时,要装设顶辊,以绳不磨顶板或棚梁为准;甩道或下车场侧帮要装设立辊,以不磨绳为准。

4、轨道检查标准

(1)各轨道铺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352条.353条规定。

(2)敷设必须以《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为标准,主要运输轨道达优良品,采区轨道达合格品以上;要消灭杂拌道、非标准道岔;要确保轨道内侧和轨面的平整度。

(3)轨道线路的轨距、水平、接头、道岔的尖轨、心轨和护轨工作边间距、扣件、轨枕间距等必须平整度符合规定标准。

(4)轨道线路严禁铺设使用非标准道岔。所选用的标准道岔,要按标准铺设;要配用合格的搬道器,保证尖轨的侧压力和密贴度。

(5)轨道接头不得设置在斜巷起坡点和变坡点处,两条道轨接头位置应>2m。

(6)使用单位要对辖区内的道岔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要标明地点、道岔型号、编号,包保人和管理单位。

5、电器设备检查标准

(1)与小绞车相关的开关、电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

(2)开关必须上架安装并做到停电方便,与巷道或其他设备的间距不得影响检修和行人。

(3)开关容量、保护整定值、电缆截面的选择必须与绞车相适应,严禁出现过载运行。

6、其他

(1)巷道及车场的安全距离《煤矿安全规程》21条、22条、23条的规定。

(2)JD-1型调度绞车严禁在斜巷中使用。

(3)使用单位检修工必须定期对绞车作全面检查、调整更换修理刹车装置、紧固连接部件。维修工定期补充或更换润滑油,清理绞车表面。

(4)绞车维护单位必须实行日检制,每天必须有人负责日检,有检查有记录,机运科不定期进行抽查。

(5)当班司机要认真检查绞车的固定是否牢固,钢丝绳有无断丝损坏现象,做到操作前排绳整齐、不爬绳、挤绳、咬绳,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6)各单位在所管辖运输斜巷起点要悬挂斜巷运输系统图,图中要标明斜巷内巷道及各类设备和设施的技术参数。

(7)斜巷轨道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使用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对轨道、钢丝绳、绞车、车辆、连接装置及各种安全设施和行车保护等进行检查、维修和调试,并尽力相应的记录本。具体负责人姓名和设备设施包保牌要悬挂在现场,保证这些装置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8)斜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矿车连接装置至少每年进行一次2倍于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试验。

(9)轨道安全设施责任单位每天要安排专人对"一坡三挡"进行检查维修试验,并包保到人实行挂牌管理。管理牌上要注明安装管理单位、包保人姓名、安装时间。管理牌要挂在安装安全设施处的巷道帮一侧明显处。

(10)使用单位要对辖区内的道岔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要标明地点、道岔型号、编号、包保人和管理单位。

(11)安装后的小绞车,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机运科组织有关任运进行验收,并取得准运证后方准运行,否则不得运行。

第六十八条小绞车操作步骤:

一、调度绞车操作步骤:

1、准备工作:

(1)检查小绞车的安装固定应平稳牢固,各部位紧固件齐全完整。

(2)检查小绞车制动闸和工作闸(离合闸)。闸带必须完整无断裂,闸轮表面光洁平滑,无明显沟痕,无油泥。各部螺栓、销、轴、拉杆螺栓及背帽、限位螺栓等完整齐全,无弯曲、变形。施闸后,闸把位置在水平线以上30°~40°范围内。

(3)检查钢丝绳:要求无弯折、硬伤、无打结、无严重锈蚀,断丝不超限,滚筒上绳端固定要牢固,在滚筒上的排列应整齐,无严重咬绳、爬绳现象。松绳至终点,滚筒上余绳不得少于3圈。保险绳直径与主绳直径应相同,并连结牢固,护绳板可靠稳固。

(4)检查信号必须声光兼备,声音清晰,准确可靠。

(5)试空车:绞车司机送开关电源,按下启动按钮松开离合闸,压紧制动闸,启动绞车空转,应无异常响声和震动,无甩油现象。

2、起动

(1)绞车司机听到清晰、准确的信号后,首先应送上红灯,向行人示警。闸紧制动闸,松开离合闸,按信号指令方向起动绞车空转。

(2)缓慢压紧离合闸把,同时缓缓松开制动闸把,使滚筒慢转,平稳起动加速,最后压紧离合闸,松开制动闸,达到正常运行速度。

(3)绞车司机必须在护绳板后操作,严禁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严禁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

(4)禁止两个闸把同时压紧,以防烧坏电机。

3、运行

(1)小绞车运行当中,应集中精力,注意观察,手不离闸把,如收到不明信号应立即停车查明原因。

(2)注意小绞车各部运行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车,采取措施,待处理好后再运行。

(3)使用对拉绞车时,司机应根据提放载荷不同,根据巷道的变化起伏,酌情掌握车速。严禁不带电放车。

4、停车

(1)接近停车位置,应先慢慢闸紧制动闸,同时逐渐松开离合闸,使绞车减速。听到停车信号后,闸紧制动闸,松开离合闸,按下停止按钮停车并停电。

(2)停车后,应及时关闭示警红灯;司机离岗时,必须切断开关电源

第五章其它

第六十九条采掘巷道安装要求

1、采掘工作面设备安装运输必须铺设24kg/m及以上轨道,接头处轨枕无失效,无三根以上轨枕连续失效(腐朽、损坏、断裂、悬浮、不起作用者为失效),轨枕与轨道垂直。采用木轨枕时,要做到四面平整,采用24kg/m轨型的道轨,木轨枕上宽160mm,下宽160mm,高度140mm,轨距为600mm的轨枕长度1200mm,轨距为900mm的轨枕长度1600mm,木轨枕严禁使用原木或一分为二方式。供制作木枕的木料必须坚韧而有弹性,木枕除必须进行防腐处理和铺设垫板外,还应预钻钉孔。主要运输线路及综采支架运输线路轨枕间距为700mm,一般运输线路轨道轨枕间距为800mm,偏差不超过50mm。夹板、螺栓等扣件齐全紧固。

2、下山掘进时,除上车场按规定设置挡车装置外,在工作面上方必须设置坚固可靠的常闭挡车装置,挡车装置必须随掘进工作面前进而移动,挡车装置的强度和距工作面的最大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挡车装置必须指定专人操作。

3、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的距离在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需要的同时,不得小于0.7m。

4、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大型设备(如综掘机、绞车、刮板机等)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间距不得小于0.3m。

5、必须严格执行"三不准"制度,即巷道工程验收不合格,不准强行铺设轨道;轨道铺设质量及安全防护设施安装验收不合格,不准强行通车或安装机电设备;机电运输设备安装验收不合格,掘进头、工作面不准开工生产。

第七十条只准用矿车运送砂石、水泥、矸石、皮带上的托辊和细碎的杂物,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中间不得超过车厢高度100mm;运送长料(管子、单体、电缆、工字钢、钢轨、木料、钢丝绳等)必须使用花架车或专用运长料车辆,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花架车车帮;运送耙矸机、刮板机、综掘机等大型机电设备必须使用平板车,严禁超高或超过平板车的宽度;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二、第三百一十三条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严禁人员乘坐矿车;严禁人员在矿车、或矿车连接处跨越;严禁在轨道中心或非行人侧行走;严禁蹬车、扒车、跳车。大巷行走时,应排队行走,严禁嬉戏、打闹、勾肩搭背等不规范行为。

第七十二条运送大件设备和材料时,必须制定严格的《运送大型设备或材料安全措施》,并对运输沿线的安全距离、高度、支护情况、轨道路线、绞车、信号、钢丝绳及连接装置等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并明确使用的牵引车辆的型号、牵引数量、连接方式等。

第七十三条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推车前施工负责人必须与调度室取得联系,得到允许后方可进行人力推车。

2、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距离,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巷道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严禁放飞车。

3、人力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岔道、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员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4、大型设备必须使用机械运送,当现场条件不具备确需多人推车时,车辆两侧严禁站人。

第七十四条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设碰头,每端突出长度不得小于100mm。

第七十五条大巷车场管理及工作面永久车场管理

1、井上、下轨道沿线车场及工作面永久车场,必须设置车场管理牌,明确车场长度、存车数量、种类、包段责任人及队级负责人等,临时停车区间必须挂停车区间管理牌,并设置足够数量的临时阻车器。

2、井上、下轨道沿线曲线拐点两端10m处,应设置曲线标志牌,明确曲率半径、车辆通行速度等。

3、井上、下轨道沿线,道岔处应设置道岔管理牌,明确道岔型号及管理责任人。

4、井下轨道大巷沿线道岔前后10m及曲线段两端标志牌范围内,应设置禁止行人避车警示标志。

5、井上、下轨道沿线,道岔前后10m及曲线段为易掉道地段,为确保行人安全,严禁在此区间内躲让车辆,行人在途经上述区段时,应查看有无来往车辆。

第七十六条所有矿车必须编号管理,并建立使用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