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的财产是不因婚姻关系的长短而发生变化

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咨询“一方为结婚提供的房屋能否在离婚时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方婚前的财产是不因婚姻关系的长短而发生变化

我们常常这样回答他们:“如果该房屋没有明确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离婚时则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该条规定是在1993年11月分布实施的,而后在适用该 条规定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因此新修订的《婚姻法》第18条明确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发生改变。新法的实施自然取代了旧的司法解释的运用。

因此,一方婚前的财产是不因婚姻关系的长短而发生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