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屋所收到的预收款,交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有没有什么明确的文件规定?问题2:预售所交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在会计上如何处理,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做为预付款反映,会计分录应当如何做?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