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改革内容

2002年3月30、31日,我国举行了首次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结束了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三足鼎立、各自为政的局面,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开辟了一条光明大道,在我国司法改革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考试改革内容

回顾自2002年我国首次举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以来的通过率就会发现,2002年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仅为7.9%,至2009年通过率却已达30%左右,可谓是跑步进入了共产主义。经历了2009年的高峰,这几年司法考试通过率已有回落的趋势,但总体还是保持在16%左右,这和世界各国的司法考试通过率相比仍是较高的。

实践证明,制定较低的报考门槛(本科毕业即可参加考试,无论专业)和实施较高的通过政策,不但无法完成司法考试所谓的社会责任,反而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笔者认为在当前的背景下,应把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控制在较低的范围内,以选拔具有司法行业所需的高水平的从业者。同时,借鉴国外逐步提高报考人员资格条件的经验,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司考通过率,以实现法律人才的社会需求与法律人才精英化培养的有机结合。

一、司法考试低门槛、高通过率存在的问题

(一)使专业能力不足的人员进入司法行业,不利于司法行业的发展。法学作为一门博大精深的学问,必须是受过严格教育的人才能真正领略渗透其中的基本精神、法治理念和法学思维。法学家孙晓楼曾说到,所谓法律人才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有法律的学问。有法律的学问不仅指知道法律条文,更重要的是指对法律的感悟。第二,有法律的能力。包括竞争能力、适应能力、创新能力、推理能力、表达能力和研究能力。第三,有法律的道德和法律的精神。缺乏法律道德的法律人只会成为破坏良好秩序的害群之马,忽略法律道德和法律理想的法律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这样的法律人才需要历经数年的严格教育,而不是靠读几本法学教科书、背几个月法条就能培养出来的。

然而就我国目前的司法考试制度而言,许多从未进行过系统法学教育的学生通过几个月的突击复习或者经过专门考试培训机构的培训就能够通过司法考试,甚至是高分通过,这种形势自然不容乐观。没有经历过较高程度正规法律教育的人即使熟识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也难以正确把握法律的本质和精髓,运用时难免生搬硬套,易造成偏差。

(二)造成律师行业“争饭碗”现象严重。任何行业都有一定的容量限度,如果任意扩展,将会影响该行业的良性发展。据了解,由于法检等司法机构编制有限,通过司考的人员中只有很少一部分人能够最终成为法官和检察官,大部分无法进入公检法部门的人进入律师或相关行业。律师数量的快速增加,带来不容忽视的负面作用:一是使得律师队伍良莠不齐;二是律师业务量的增长跟不上律师队伍的发展速度,导致很多律师没有案源,出现低收费等恶性竞争;三是缺乏案源的律师往往会冒险干出一些违法行为。

(三)通过司法考试变成许多本科在校生四年法学教育中最重要的'目标。司法考试2008年起允许在校大学三年级学生报名参加考试,这一制度主要是为了缓解法学毕业生的就业压力,为他们毕业找工作增加筹码。可是这使得许多在校大学生从二年级开始就准备司法考试,再无心思学习法学基础知识,有的学生甚至旷课半年去参加司法考试培训班。由于把心思全放在司法考试上,他们的“努力”也得到了高“回报”,大多数高校应届毕业生司法考试通过率都在50%以上。如此方式培养出来的毕业生,虽然高分通过了司法考试,可是他们没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以后不论从事公检法工作还是律师工作都会感到力不从心。

二、对司法考试改革的建议

(一)将司法考试的通过率维持在10%以下。这个建议是基于我国司法考试的客观现实以及法律职业自身的特点而提出的。首先,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应该以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量来确定,目前我国的法律职业后备人才充足,维持在10%以下的较低通过率,既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也不会造成大量法律人才过剩的后果。其次,法律职业是精英职业,作为法律职业准入门槛的司法考试必须维持一个较低的通过率,以此保证法律人才的高标准。最后,维持较低的考试通过率能有效抑制律师职业的恶性竞争,从而有利于法治社会的长远发展。为此,每年可在考生报名之后预先确定一个通过率,根据本次考试的分数排名情况确定最终的通过线,而不是仅以360分为基准。这既能有效地控制通过的人数,也可以根据不同年份试题的难易以及批改的宽严程度来掌握通过率的主动权。

(二)在司法考试中加强对理论知识与逻辑思维的考察。我国现行司法考试主要侧重于对法律法规记忆性的考察,而对于法学基本原理、法律方法等理论性知识的考察相对较少。而理论知识对法律实践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法律职业人所必须具备的逻辑思维、法律推理方法等基本职业技能都源自于此。因此,笔者建议应在司法考试中加大理论考察力度,突破现有的题型限制,在试卷中增设论述题以及简答题。

(三)提高司法考试报名门槛。随着我国法学教育规模的扩大和教育质量的提高,那种非法学专业本科也能报考的权宜之策该停止了。毕竟通过司法考试我们希望选拔出的是具备法学素养、法学逻辑思维的人才,而不仅是法条的搬运工。在如何确定我国司法考试报考资格问题上,有不少国家的经验值得借鉴。实际上,提高报考门槛后,再逐步提高通过率是不少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一种趋势。且不说美国将司法考试的门槛限定在法学研究生这一高标准之上,日本以及韩国在近几年的司法考试改革中也不断的提高了其司法考试的报名门槛。在日本,新出台的改革方案使大学的通才式法学教育向职业法律家转向。日本还为法学教育设立了第三方评价机关,只有通过该机关认定的法学院毕业生才能获得司法考试资格。在应试门槛提高后,日本官方提高了新司考的通过率,从2000年的3%左右提高到了现在的70%-80%。在不降低司法人员素质的前提条件下,大幅度增加司法人员数量,以满足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韩国2007年7月初国会通过了针对法学教育的《法学学院法》该法案规定引进“法律研究生院制度”,今后任何人必须在完成法学研究生教育后才能报考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将与法律研究生院制度并行一段时间,至2014年司法考试制度将被完全废止。以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还并不适宜将考试门槛定在法学研究生以上,但有必要对报考人员规定如下条件:一是通过正规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强调必须获得学位证后才有报考资格);二是非法学专业毕业但必须具有法学专业硕士(含法律硕士)及以上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