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要用正确的方法

笔者遇到过一位咨询者小A,开门见山地询问:我是不是可以要求单位开除我?

辞职要用正确的方法

这是一位工作已经3年的中专毕业生,毕业后他与一家国有大型总公司签订了为期6年的引进人才协议书然后又与总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的用人单位虽然是总公司,但工作的安排却是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协议规定在协议期间,劳动者要解除合同每年必须赔偿4千元。小A对我说,自己工作了3年,总共得到的收入不过3万多元,省吃俭用不过节余了1万多元,如果要赔偿,不是3年白做了吗?小A接下去说,有朋友教我,如果我有意不上班,单位就可能开除我;如果我被开除了,那就不用赔偿了。

听了这番话,我不仅感到那个自作聪明朋友的可笑,也为小一个堂堂的中专毕业生如此幼稚和缺乏法律意识而感到悲哀。于是不得不耐心地向他做了解释。

首先,职工没有得到批准而不上班是一种旷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30天,单位可以给予其除名处理。除名与开除不同的是它不是一种处分,而是一种处理方法。

其次,无论是除名、开除或其他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被解除合同的情况产生,单位除了有权解除合同外,仍有追究被处分(处理)人违反合同的责任。比如小A即使是采取有意旷工而被除名,公司仍可以追究他因违反规定而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因此,其结果可能是人被除了名,钱还必须掏。

再次,用人单位在看重应聘人员学历、技能、水平的同时,也十分注重他的道德品质,一个为了目的.不择手段的人,用人单位肯定要躲避三舍。自己给脸上摸了黑,别人能给你擦清楚吗?你很可能要做一辈子黑脸

听了我的解释,他叹了口气,在庆幸还没有做傻事的同时,又为那万把元的赔偿金担忧起来。不过他表示与自己一辈子前途相比,这万把元的赔偿金又能算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