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控制的企业进行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应建议独董辞职后再进行该等交易?

独立董事控制的某A公司,拟与上市公司开展重大关联交易。我个人理解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仅体现在任职前对其独立性的核查,也包括其在任职期间应当持续维持其自身的独立性。所以我的意见是,如果继续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就不应该也不能够允许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否则,如果交易必须要进行,则独立董事应该辞去职务。但是我同事认为只要独立董事届时回避表决就可以了,而我认为这恰恰是对独立董事制度的最大悖离

《独立董事指导意见》中对不符合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做了列举其中包括:

如果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控制的企业进行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应建议独董辞职后再进行该等交易?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另外比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将指导意见中的上条扩展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