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年终奖,人情要做“足”

企业发年终奖,人情要做“足”
刘先生最近拿到了年终奖,但高兴之余也有些无奈和不快。“公司发的这个年终奖数目刚好让我的税率升了一档,多给的钱还不够交税的呢!”刘先生抱怨说,企业发奖金时要能帮我们合理避避税,奖励才能真正到家呀。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状况呢?还得从国家个人所得税调整谈起。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提高个税征收起点,并有了年底发奖金征收方式。一时间,年终奖如何发放才能更“省税”,也成了今年让企业老板和人力资源总监头痛的难题。

小心临界点“陷阱”

“如果一些临界点没有踩好,员工最后到手的年终奖总额反而会变少。”税务策划专家、厦大管院博士生导师王志强教授介绍说。按《通知》算法,如果一个人的年终奖为6000元,除以12后,得500,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根据计算公式:应缴个人所得税额=6000元(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5%(适用税率)-0(速算扣除数),最后应纳税额为300元。

但是,如果像刘先生这样,多发了300元额外奖励变成6300元年终奖的话,除以12后,商数略高于500,适用税率就提升到了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纳税额变成605元。刘先生最终拿到的数额是5695元,比没得到额外奖金的正常年终奖还少,相当于多给的300元还不够扣税。

“经过我的测算,这样的纳税临界点有9个。”王教授分析说,比如第一个临界点在6000元。超过6000元,在6001元-6305元之间的奖金数额就不建议发放,因为你多发的这些钱还不够扣税。实际扣完税后,到员工手中的奖金总额还不如发6000元的税后总额。第二个临界点在24000元,24001元-25300元就是不应选择的年终奖金额区间。

点评:王教授认为,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但在税法基本框架内,可以进行有效处理,一线主管和财务尤其应该掌握税法应用技巧,至少要能把握每个纳税临界点。以刚才的刘先生为例,主管完全可以和他协商,年终奖先按6000元发,事后再补发300元。企业花一样的钱,得到的却可能是刘先生的感激和更高的工作积极性。

月薪低者有特别优惠

对每月工资较低的.个人,年终奖还有另外一层税收优惠。按《通知》规定,雇员当月工资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1600元),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比如工人何某工作卖力,但平常月薪只有1200元。老板今年准备给何某发放6000元的年终奖。按老办法,6000元奖金对应所得税率为20%,何某需缴个人所得税额为825元(6000×20%-375),拿到手税后奖金5175元。

按新办法,何某这笔年终奖则可先除12,得到商数为500,对应所得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同时,由于何某当月工资比国家规定的1600元费用扣除额还低400元,因此何某年终奖实际应纳税为5600元(6000-400),其应被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8元(5600×5%-0),到手税后奖金5892元。

点评:平常对员工比较“抠门”的老板,过年前不妨给员工多点奖金。而且这难得的奖励一定要奖到刀刃上,不要发了钱还办不成事。发奖金前可仔细核算或向专家请教一下,找到最能让员工受惠的发放方式。

分次发未必能省税

针对年终奖的合理避税,企业也动了不少脑筋,把年终奖消化一部分到每月分次发放一度很流行。但王教授认为,是否分次发要看具体情况。

比如,廖先生月薪6000元,除12000元年终奖,还有2000元季度奖。发放季度奖时他当月总收入达80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6400元,对应适用税率20%,与非有季度奖月份相比,当月税款多了370元。一年四季共多缴税1480元,加上12000元的单次年终奖所得税1175元,廖先生全年总共2万元的奖金,所得税要缴2655元。

相反,若把这两万元放到1月一起发放,那廖先生的所得税只需:20000×10%-25=1975元。比起分次发放,归总发放反而省了680元。

当然,如果平时月薪较低,年终奖较高的话,分次发仍有优势。王教授随机举例,月薪2000元,年终奖2.4万。年终奖一次性发放,所得税缴纳2375元。若把其中1.2万元分摊到12个月中发放,应缴所得税为2325元,又比年终一次性发放节省50元。

点评:王教授认为,税务局新规定出台后,年终奖如何发放才能做到最佳的合理避税变成了一个几乎无解的难题。即使像他这样的权威专家,也很难给出一套简便可行的统一标准。企业要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计算,不能偏信网络上的通用规律。

当然,这样一来无疑会增加计算和管理工资的工作量。但舍得在奖金的一线结算和发放上多花些心思和时间,让年终奖红包人情做“足”,可以促进管理效率的最大化。(赵馨)

来源:厦门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