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上写的是试用期后工资是700RMB但工资单上写的`是基本工资600RMB而厦门的最底工资是700RMB公司说还有100RMB是全勤奖?我查过了,这样是违法的!但没有找到具体的相关的法律!希望各位大虾能提供一些相关的法律如果就拿工资条和合同去劳动仲裁会赢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