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给员工缴失业保险,应承担什么责任?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2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因此,失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

单位未给员工缴失业保险,应承担什么责任?

该法第44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该法第86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但若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那么这种情况下可否要求单位补缴呢?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因此,如职工尚在工作岗位中,单位可以补交失业保险费,在职工与单位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单位给职工补缴失业保险已不可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因此单位除了应负行政责任而外,还应当对职工应享受而不能享受的失业保险的实际损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