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公司章程范本

莱芜XXXX有限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莱芜XXXX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莱城区XXXXX号;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钢材、建材、五金交电、铁精粉;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1万元(根据自己的;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

2015年注册公司章程范本

莱芜XXXX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XXX双方出资设立莱芜XXXX有限公司,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莱芜XXXX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莱城区XXXXX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钢材、建材、五金交电、铁精粉、铁矿石、钢渣、铁合金、生铁、电器设备、轮胎及辅助材料、橡胶制品、汽车配件的批发零售;工程机械及配件的销售;钢结构工程施工;管理咨询;会议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自己的写)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1万元(根据自己的写)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XXXX,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额90.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出资时间:20XX年X月X日出资19.9万元,剩余出资在2023年12月16日前出资到位。

股东XXX,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额10.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出资时间20XX年5月20日。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长、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长、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

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只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并选举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长、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长、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据书面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