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因重病病假单位的解聘与赔偿问题

我先生工龄约为11年,进入目前的公司8年多,每月工资15000,刚被检查出患有恶性淋巴肿瘤,我看了下劳动法,有以下理解,请指教。

劳动法中因重病病假单位的解聘与赔偿问题

1)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并在本单位5年至10年的,医疗期为9个月;

2)医疗期在6个月内,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超过6个月的,三年及三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3)由于得了这个病后需要好好休养,无法再上班,在医疗期9个月满后,是否可以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六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规定,是否可以得到该笔补助。

其实主要想知道9个月后是否根据以上第2条一直获得60%的工资还是应该根据以上第3条获得补助后解除劳动合同,还是是可以选择的,都是合法的。

谢谢各位热心的高人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