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发生的医疗费谁买单的总结

近年来,工伤员工离职后仍然起诉原单位支付后续医疗费用的事件频频发生,而司法机构对此裁判标准并不一致,那么工伤员工离职后产生的后续医疗费用究竟应该由谁来买单?

离职后发生的医疗费谁买单的总结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相应级别后,当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获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很多工伤员工通常想尽快领取到上述款项,会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后,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此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工伤员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员工在领取上述补偿款时并没有考虑自身的伤情,将来是否会产生二次医疗费用,但实际上,有很多被评定上级别的工伤员工可能还需要二次手术或后续治疗,如取出第一次手术时植入的钢板、钢钉等。因此实践中,很多工伤员工在二次手术治疗后仍会将原单位作为被申请人(被告)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主张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相关赔偿。实践中对上述费用的承担产生了如下三种观点:

一、由用人单位继续承担:一些观点认为,工伤员工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工伤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并评定为伤残,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虽然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但工伤事故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该为该次事故产生的所有医疗费用负责,并且二次手术费用已经实际发生,就此,判令由原用人单位承担二次医疗费用。

二、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工伤职工的后续医疗费毕竟是因工伤而引起,理应通过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而且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主体也是工伤保险基金,但实践操作中,社保机构对此持否定态度,单位在终止劳动关系后,为职工停缴了社保,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的后续医疗费是不予支付的。

三、由工伤职工自行承担: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并且是劳动者在被评定伤残后,自行选择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工伤劳动者就应当为其自己的行为负责。对于已经领取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工伤员工,已经获得了对可能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用的一种预估性补偿,因此就更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二次手术的相关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更为合理合法,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同时,在实践中社保部门也要求在职工进行住院治疗前需要提前向其报备,否则工伤保险基金无法予以报销,可见,从工伤的行政认定到工伤保险承担的范围均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具体的行政行为支持,这说明工伤领域的赔偿不同于一般民事行为,不能用简单的侵权理论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所有费用,毕竟用人单位已经完成了缴纳保险的义务,劳动者在离职时也获得了一次性医疗补助,用人单位已经完成了《工伤保险条例》及《社会保险法》要求的法定义务。

当然在这里也建议广大的用人单位一定要留存好工伤员工的离职手续,对于可能产生二次手术的工伤员工可以在为其办理离职手续时,尽量让工伤员工出一份关于二次手术费用的相关承诺,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附: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须同时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劳动者患病或所受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三)劳动者因工致残,已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

(四)劳动关系经以下两种法定情况而解除或者终止:五、六级伤残的劳动者本人提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劳动者本人提出或者其劳动、聘用合同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