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原则及其程序分析

(一)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法务会计原则及其程序分析

法务会计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应保持实质和形式上双重独立,确保与当事人之间必须毫无利害关系,保持客观公正的发表意见。对有关事项的调查、判断和意见的表达,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独立地根据调查结果,公平、公正地提供专家性意见,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经济秩序。我国和国外的相关法律都要求有利益冲突的鉴定人应当回避,这种要求是为了保证达到客观公正性。

(二)合法性原则

所谓合法性一是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根据我国现有法律,不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做出的鉴定结论不符合合法性标准。二是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诉讼法律对证据的种类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各种证据的型号也作出明确的要求。如物证、书证必须附卷,不能直接附卷的要通过照相、录像、制作模型等方式附卷。鉴定结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鉴定报告必须有两个鉴定人签名等。三是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收集或提供,法律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严禁伪造、隐匿证据。

(三)相关性原则

法务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是指法务会计专家的意见或结论与需要认定的、有争议的事实相关。从法律上讲,这种相关性要求法务会计专家的意见对案件的判定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必须是客观的,不存在客观联系的事实不能成为证据。法律规定对收集到的各种根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除须查清证据确系客观存在的事实外,还必须查清证据确与案件存在的客观联系。因此,证据调查人员审查判断证据时,不仅要对证据是否客观存在的事实作出认定,还必须对证据与案件是否存在相关性作出正确的判断。

(四)充分性原则

法务会计目标所依赖的证据都形成一个体系,这个体系内的证据数量、类别和性质状态都因目标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充分}生原则指必须有一定的证据量,从而保证该法务会计目标下的证据体系的定整性。在法律判案时,对证据的数量有时可以通过立法来决定。但是对于法务会计人员来讲,如何把握充分性这个度,原则上应当做到两点:一是所有法务会计人员的认定都有相关的证据去支持;二是法务会计人员所作的每一项认定之间所支持的证据没有相互矛盾。

(五)排伪法原则

排伪法是法律用语,是指利用事物的规律性来排除一些伪证的方法或法律规定,这是法务会计证据运用的原则之一。对于法务会计人员来讲,要调查清楚事件的真实性,有时候会陷入到证据的海洋之中。而法务会计人员本身的工作是需要时间、成本、精力投入,要在有限的时间内获得充分的、具有可采性的证据,则必须去除那些自相矛盾的、不正确的证据或数据。这些数据或证据有些是因为被调查者言不由衷的假证,有些是因为偶然巧合形成的,容易迷惑真相。一般来讲,排伪法有关联法则,即利用证据的关联性排除伪证的法则;矛盾法则,即利用事实之司的矛盾排除伪证的法则;实践法则,即通过实践排除伪证的法则。在国际上法务会计人员常用的五步调查法中,有个步骤是系统的净化数据,这是排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