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年法定假期3天全部上班,得了三薪,3天休假却没有了,符合劳动法规定么?

我们公司过年给下的通知上面写着“年假一共是7天,其中包含3天国家法定假期,4天每月员工应得休息日。除夕至初二上班的员工应得当日底薪的三倍工资发放。”(我们公司每月有4天休息,如果不休息的.话,每三个月可以按天数一起结算工资,比如1月,2月,3月都没休息的话,就是12天,如按每天底薪40算,一共是480元4月份开的工资就应该是底薪加上其他补助,再加上那12天的480元),且公司规定,过年期间休假最长不超过四天。
如果按我们个人理解通知上面的含义的话,我们休息4天,含国家法定假日3天,再加上每月应得休息日1天,还剩下3天每月应得休息日,如剩下三天不休息,公司应把这三天纳入每三个月一起结算为休息的天数里。而且以上与法定假期上班的员工所发放的三薪无任何关系。
但是公司却说,法定3天假期得到了三薪,就没有三天休息,过年这月仍然按照每月应有的4天休息算。就是说,公司用三薪推翻了通知上面所说的过年一共7天休息的说法。而且过年没上班而回家没得到三薪的员工,过年的休假期也变更成4天...
请问各位公司这样做合理么?如果不合理劳动局会管么?(我们是签过劳动合同的)
希望懂得这方面的朋友们帮帮忙,这大过年的,在外面上班不容易,我想为我手下的店员们讨个公道。

过年法定假期3天全部上班,得了三薪,3天休假却没有了,符合劳动法规定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