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退休手续

延迟退休手续

延迟退休手续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问:我单位是一家国有企业,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碰到两个问题,一是职工到退休年龄,我们去社保部门为其申办退休手续,但从中办到退休手续被批准,到社保基金开始支付养老金,需要一定的时间,社保基金是从职工被批准退休的时间开始支付,而不往前补发,那么这个期间职工的退休金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二是职工到退休年龄,但是本人不愿意退休,并不配合公司办理退休手续,导致退休手续延期办理的,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答:你提出的这两个问题,主要是关于职工退休手续办理的事宜,在职工退休手续办理的过程中,分为用人单位申请,职工签字同意和社保部门审批三个环节。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如劳动关系的处理,退休手续的审批,社保基金的支付等。关于职工退休手续的延期办理,应当由哪方承担,又应当承担什么责任,需要根据延期的原因具体分析。

一,我国职工退休是审批制还是法定制

基于1978年国务院104号文的规定。该文件明确了我国职工的退休年龄。即男职工60周岁退休,女职工50岁退休,女干部55岁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岗位的,提前5年退休。因此,职工退休后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企业为职工向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请,然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职工退休前从事的岗位,工种,缴费年限来审核其是否符合退休条件,符合退休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不予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手续办理后,由养老保险基金按月向职工支付养老金。因此,可以看出我国职工退休实行的是审批机制,而不是达到法定条件自动就退休。

二,当地社保部门退休手续办理的审批流程与周期制度是否建全

既然我国职工退休实行的.是审批机制,那么社保经办机构就应当有义务建立当地职工退休手续的办理流程,即明确企业应当在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多长时间为职工申请退休手续;企业申请后多长时问予以审批,审批后退休职工何时能开始领取养老金?

一些地方的社保部门因为退休手续办理的审批流程与周期制度不健全,企业职工到退休年龄后,企业既需要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又要向社保经办机构为职工申办退休手续。因审批周期比较长,而可能导致职工在劳动关系终止后,没能及时领取到养老金。建议社保经办机构可以健全企业职工退休提示或催办制度,即从养老保险系统上看到职工在2—3月后即将退休且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那么就应当提前向企业提示或催办审批手续,如果企业提前申办退休审批就便于职工到退休年龄后即可享受到养老金,否则若因为经办机构延期办理退休手续给退休职工造成损害的,经办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企业是否存在延期为职工申办退休手续的情况?

因为退休手续的办理需要职工所在企业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申办退休手续,职工个人无法自行办理手续。因此,企业应当根据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及时为职工申请退休手续的办理。没有及时申办审批手续而导致职工无法及时领取养老金的,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职工是否存在不配合企业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

基于退休手续的办理,需要职工在申请手续上签字,在职工签字后社保经办机构才能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若职工不配合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导致退休手续不能及时办理的,职工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双方对退休年龄有争议,企业认为职工应当50岁退休,职工认为应当55岁退休,那么,企业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终止的方式,向职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职工对终止合同有异议,可以通过仲裁与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因此,职工退休手续延期办理的法律责任,应当区分情形,区分各方的过错来确定。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参加不同级别鉴定的人员,其申报条件不尽相同,考生要根据鉴定公告的要求,确定申报的级别。一般来讲。不同等级的申报条件为:参加初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学徒期满的在职职工或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参加中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初级技能证书并连续工作5年以上,或是经劳动行政部门审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以及其他学校毕业生;参加高级鉴定人员必须是取得中级技能证书5年以上,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生产作业可少于10年,或是经过正规的高级技工培训并取得了结业证书的人员;参加技师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高级技能证书,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特长,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具有传授技艺能力和培养中级技能人员能力的人员;参加高级技师鉴定的人员必须是任技师3年以上,具有高超精湛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能解决本工种专业高难度生产工艺问题,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以及排除事故隐患等方面有显着成绩,而且具有培养高级工和组织带领技师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能力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