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未休年假 次年补足三倍工资

人事部:因工作需要未休年假次年补足三倍工资

因工作需要未休年假 次年补足三倍工资

2008-02-2208:00来源:北京青年报

人事部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本报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的,每应休未休一天,单位应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但除去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昨日,人事部全文发布了即日起生效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按照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休假天数决定于工作年限,按工作年限一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5天、10天、15天。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办法》中强调,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且应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标准为:每应休未休一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为: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值得注意的是,除去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