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条例》里的“本人工资”的理解

单位有一个员工在岳阳工地受伤,已做鉴定为伤残九级,他缴费地在长沙,但多年没缴费了,岳阳的平均缴费工资是1816元,长沙的平均缴费工资是2274,而其本人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2000 津贴500 月奖300 年奖平均200 电话100 交通100,合计每月领取3200元,请问在处理赔偿时,应当怎么计算“本人工资”呢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里的“本人工资”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