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2014产假新规定

四川地方产假的规定

四川2014产假新规定

晚育假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二条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第十三条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2.2 纯母乳喂养产假(需要医院出具证明)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条件,提高婴儿母乳喂养率。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