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民事法高手请进!

A于今年8月到一家餐饮公司(B公司)上班,未签任何劳动合同,B公司口头1200元每月。11月公司承接了C客户一个27桌的宴席,宴席费用为22400元。但实际只消费了26桌。在散席后,A因贪图小便宜拿了C客人的一件衣服,当客户C回来找时,A不愿意主动交还。后A因为怕查出才交出来。现在C以此为由少付B餐饮2400元。B公司将此事责任归结于A,让A赔偿公司损失2400元并处500元罚款。问:公司对A的处罚是否合理?A是否有权追回这笔款项?

劳动法、民事法高手请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