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过劳死”谈谈《劳动法》

由“过劳死”看劳动法

由“过劳死”谈谈《劳动法》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3月20日清晨,湖南打工者李信德被发现死在增城市新塘镇威明制衣厂职工宿舍。警方调查后排除了暴力致死的可能。鉴于李信德平时身体健康,李的亲属和工友们称,由于工厂近期经常严重超时加班,他们怀疑李是劳累致死。对尸体的解剖结果还要两个星期才能出来,不过,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刘水平博士称,医学上并没有“过劳死”的说法。有律师则表示,工厂的严重违法加班如果得到确认,那么其违法行为就构成了导致工人死亡的原因之一,工厂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里我不想谈太多,仅仅就《劳动法》来谈一谈。俺是法盲,不过这个《劳动法》,近来有事没事就翻翻,也就知道了一点。《劳动法》上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而据我所知,在珠三角,超时加班的`情况十分普遍。俺以前所在的工厂也要上10个小时,最多的一个月俺加了一百多个小时,这还是在工程部,而流水线上的工人一般是11个小时。事实上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办事的,反而是凤毛麟角。对于打工仔来说,一般情况下也是尽可能的加班,能多赚一个就多赚一个,这点是和资本家有共识的。

在我看来,这至少说明了一个问题,就是《劳动法》离现实生活太远,缺乏可执行性。既然实际情况离法律规定这么远,那法律一定出了问题。

首先是法律规定,如果违反了这个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注意是可以处以罚款,那也可以不罚款了,另外罚多少也没有说。这就是说,如果违法,机会成本是很低的。这样的规则,资本家不执行,也在情理之中了。

另外,就算严格执行,如果法律距离实际情况太远,执行成本就会变得相当高昂。我们不能想当然的认为法律制定出来了,就会实现法律规定的状况。有两种制度:一种是内在制度,由人类经验中演变出来,比如要讲礼貌等;一种是外在制度,由代理人设计和确立,被自上而下地强加和执行。内在制度在执行方面的成本是很低的,基本上是人们自发的,而外在制度就不一样。法律就属于后一种,执行成本很高。现在的《劳动法》,距离实际情况太远,结果就是形同虚设。

因此,在我看来,《劳动法》一方面应该修改得更加符合实情:比如适当提高规定的加班时间,但是150%的工资制度一定要严格执行;允许工人不加班,也就是说根据不同的身体状况,比如身体差的工人就可以不加班(比如上面案例中的死者,身体素质就比较差,这是导致悲剧的原因之一)等等。一方面要严格执行,降低底线是严格执行的前提。

希望大家多讨论,俺在法律方面实在是外行。近来不想谈“大事”,就谈谈这些“小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