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基础题

1、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

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基础题

2、创作的含义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以下辅助性行为均不视为创作:(1)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2)提供咨询意见(3)提供物质条件(4)进行其他辅助工作

【例题】甲提供资金,乙组织丙和丁以乡村教师戊为原型创作小说《小河弯弯》。在创作中丙写提纲,丁写初稿,丙修改,戊提供了生活素材,乙提供了一些咨询意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提供资金是完成创作的保障,应为作者

B.乙作为组织者并提供咨询意见,应为作者

C.戊提供生活素材,应为作者

D.丁有权不经甲、乙、丙的同意发表该小说

答案:ABC

解析:《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这里重点强调的.是“创作”两个字。本题中,丙写提纲,丁写初稿,丙修改,二人均参加创作,所以他们是作者,且属于合作作品的作者;甲仅仅提供资金,未参与创作,不是作者;乙作为组织者,也未参与创作,不是作者;戊仅仅提供生活素材,也未参与创作,同样不是作者。因此ABC本身的说法都是错误的,符合题意,应该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小河弯弯》的作者是丙、丁二人,丁有权自行将小说发表,只不过取得的收益应与丙分配,所以D本身的说法是正确的,不符合题意,不能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C.

3、作者并不仅限于公民,一部作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法人、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拟制)(1)由法人、其他组织主持(2)代表法人、其他组织意志创作(3)由法人、其他组治承担责任

4、作者推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为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