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合法?

7、乙方(指劳动者)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如乙方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为5000元。因乙方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条款是否不合法,还是部分合法?
浙江省劳动法“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上述5000元违约金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这样的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合法?